促制度閉環、強執法威懾 推動民營經濟促進法實現良法善治

證券時報記者 賀覺淵 郭博昊

2025年5月20日,首部專門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新法的落地施行,必將激勵廣大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敢於闖、大膽幹。

徒法不足以自行。爲充分發揮《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法律價值,實施路徑有待進一步完善,包括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配套政策的出臺落地,更離不開各地各部門強有力的司法實踐。爲確保新法順利實施,新法施行後當務之急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公司法》《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加快民營企業在投資融資促進等方面的配套措施落地,強化執法力度並完善追責機制。

修訂和完善相關法律

形成制度閉環

作爲一部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對需要在當下通過立法解決的重大問題,重點放在明確主要制度措施、基本制度框架和法律主要要求,部分條款並未細化。爲確保法律的可操作性,《民營經濟促進法》有必要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協調與銜接。

例如,《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民營經濟組織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規定。這要求《民營經濟促進法》與相關法律在有關方面需形成制度閉環。

“新法涵蓋了民營企業公平競爭、投融資、規範經營、權益保護等多個方面,需要與其他專門法律進行銜接。”浩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主席朱征夫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舉例來說,《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十五條預防和制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爲,要求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所銜接;第七章強化對企業家人身權的保護,與《民法典》新增的人格權編規定一脈相承。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講師鍾穎向記者指出,當前《民營經濟促進法》還與部分法律存在不完全協同的模糊地帶,如《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二十條要求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政策,但現行《商業銀行法》對不良貸款容忍度的規定較爲剛性,可能導致基層銀行“不敢貸”,有必要在相關立法中進一步明確“差異化政策”的操作標準。

整體而言,暢通新法施行所需要銜接、協調的法律法規較多,涉及《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反壟斷法》《民法典》等。

“爲確保銜接,相關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鍾穎建議,在《反壟斷法》及其相關配套性規定中明確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中對民營企業設置限制的“變相壟斷”類型;在《證券法》及其配套性規定中引入適應民營企業融資特徵的註冊與豁免機制,強化信息披露便利性;結合《民法典》《行政訴訟法》出臺民營企業產權保護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財產徵收、行政處罰與民營財產權的邊界等。

加速配套政策落地

構建政策環境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在《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前夕,一批配套制度機制已經出臺,逐步爲民營企業發展構建起穩定政策環境。新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明確市場準入邊界,使民營企業在更多領域有了“闖一闖”的機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有助於清除各類隱性壁壘,讓民營企業能夠在公平的競爭環境中茁壯成長。

“《民營經濟促進法》需要與其他法律法規、配套規則相輔相成。”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所所長鍾剛對記者表示,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爲例,該制度爲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劃定了清晰的投資界限,與《民營經濟促進法》相互呼應,共同構成了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完整法律框架。

爲確保新法落地生根,還有一批配套制度正在加快推進,涉及投資融資促進、科技創新、服務保障、權益保護等方面。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鄭備近日在國新辦發佈會上透露,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在加快完善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項目建設長效機制。大力支持民營企業在新興產業、未來產業投資佈局。

在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田軒看來,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項目投資在市場準入方面仍存部分阻礙需要破除。他告訴記者,包括行業資質限制、信息不對稱、隱性歧視等准入壁壘,導致民營企業難以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要素獲取障礙,亦會影響民營企業在重大項目投資中的競爭力。

田軒建議,定期對交通運輸、能源等重點領域項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進行動態修訂,清理並破除在市場準入環節的隱性壁壘,確保市場準入措施的透明性和穩定性。

讓法律條文更具威懾力

針對近年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一些地方和部門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以及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等種種執法亂象,《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要求規範異地執法行爲,規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違法行爲投訴舉報處理機制”,但缺少切實的實施細則和懲戒措施。

在朱征夫看來,現行《民營經濟促進法》在實施力度上偏向“軟性”,仍需其他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加以完善和強化。立法、司法機關需主動迴應新法施行後的司法需求,針對如直接管轄權問題、刑事罰沒所得的歸屬問題等,對《刑法》或《刑事訴訟法》作補充修訂或司法解釋。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八章明確了法律責任,卻並未細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鍾剛強調,違法行爲產生的法律責任能否落到實處,對於新法在施行過程中能否充分發揮監督機制作用至關重要。

發揮《民營經濟促進法》法律條文的作用,必須通過司法實踐讓其更具威懾力。在立法層面,司法部已明確將加快法律配套制度機制建設,包括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違法行爲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企業聯繫點等。鍾穎建議,設立統一的“涉企行政執法投訴與反饋平臺”,納入全國政務服務平臺、地方12345系統或政法機關線上渠道,實現一站式受理。同時,對涉企投訴須實行“限時處理”與“結果反饋”,明確處理時限。

在執法層面,只有讓違法者付出代價,法律的“刺”才能起到震懾作用。多位受訪專家建議,圍繞《民營經濟促進法》出臺實施條例,細化監督程序、申訴渠道、追責機制等;有關部門制定典型適用案例指引、問責通報辦法,爲地方政府提供“可遵循、能落地”的執行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