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眼中的民營經濟促進法 民營企業迎來法治春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不僅是法律文本的更新,也是發展理念的升級。”雲南八謙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韋瑋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這部法律的出臺恰逢其時,爲正處於轉型升級關鍵期的民營企業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韋瑋及其團隊服務過數百家民營企業,從初創公司到行業龍頭,見證了民營經濟發展中的種種困境與突破。“我們比任何人都更清楚,一部專門法律對民營企業意味着什麼。”韋瑋說。

民營經濟發展有了法律保障

韋瑋表示,作爲我國首部民營經濟專門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我國以公有制經濟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再次以明確的法律形式得以鞏固,這不僅體現了法律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也爲民營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同時,將黨中央“兩個毫不動搖”的重要方針轉化爲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範。

這一舉措不僅填補了民營經濟領域的立法空白,更體現平等對待各類經營主體的一貫要求。

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政府採購等領域面臨諸多制度性障礙。“在工程項目招投標中,民營企業常遭遇隱性門檻;在融資環節,相比國企往往需要支付更高對價成本。這些制度性差異嚴重製約民營企業的公平競爭。”韋瑋結合實務經驗指出。

民營經濟促進法從根本上改變了這一局面,將黨和國家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戰略部署轉化爲可操作的法律規範,明確禁止設置所有制歧視條款,極大提振市場信心,釋放民營經濟發展活力。

法律保護民營企業權益

在該所客戶羣體中,民企佔比超70%,其中不乏當地龍頭企業和納稅大戶。在發展過程中,他們也面臨諸多權益保護問題。

該所服務了大量建築工程領域上下游企業,實踐中,律師發現建設工程領域“背靠背”付款條款長期困擾民營企業發展,承包商需待業主支付後,才能向分包商付款。這種連環支付機制使民企承受巨大的資金鍊風險。“一個項目付款延遲往往引發產業鏈連鎖反應,最終由抗風險能力最弱的民企埋單。”韋瑋表示。

民營經濟促進法專門用一個章節闡述民營經濟權益保護,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明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依法或依合同約定及時向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不得以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覆、決算審計等爲由,拒絕或拖延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大型企業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採購貨物、工程、服務等,應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並及時支付賬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爲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的條件。

構建全方位保障體系

對於施行後的展望,律師充滿期待。該法通過權益保障、平等競爭、融資支持、創新保護4大制度,構建全方位保障體系。破除市場準入壁壘,明確禁止歧視性條款,規範政府採購行爲,確保公平競爭環境;確立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原則,從根本上消除所有制歧視;創新金融產品供給,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完善擔保機制,着力破解“融資難、融資貴”困局;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激發民營企業創新活力。

律師分析:“這種系統性制度設計,將有效改善營商環境,爲民企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護航。”

該法構建了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通過強化侵權懲戒、完善保護鏈條、優化維權程序三重保護機制激發創新活力,爲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提供製度保障。

“這些舉措直擊民營企業創新痛點,將有效解決‘創新易、保護難’的困境。”韋瑋表示,“可以說,民營企業的春天已經到來。”

記者 起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