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執法權應否“去地方化”?

影響公安執法公正性的首要難題,就是公安機關地方化。公安機關本應憑藉其武裝力量,維護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讓警察權成爲名副其實的“國家公器”。但現實是,公安機關隸屬各級政府,人、財、物受同級黨委政府掌控,只能服從其指令,喪失了獨立性。近年來,雖公安機關業務上接受上級指導,且中央政法經費經轉移支付撥付,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對同級政府的過度依附,然而行政隸屬關係並無實質改變。這致使在地方黨委政府與公衆產生矛盾的案件中,公安機關常淪爲維護地方利益的工具,失去了獨立執法機關應有的品質。

自2014年起,爲破解司法“地方化”困局,司法改革決策者積極作爲,推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像將省級以下法院、檢察院的人財物收歸省級統一管理,設置跨行政區劃的法院與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還設立了六個巡回法庭等,爲解決“司法地方化”問題開闢了新路徑。然而,公安體制作爲司法體制重要一環,同樣面臨“執法地方化”難題。而且,公安機關負責人在政治地位上往往高於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這使得公安機關的地方化問題可能進一步加劇“司法的地方化”。可見,解決公安執法的“地方化”問題,其意義與解決司法地方化問題不相上下,且極具迫切性。

在公安體制“去地方化”這一關鍵問題上,公安系統內部不乏有識之士早已敏銳地察覺到問題所在,並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設想。依據警務專家的研究成果,公安體制改革首要任務是理清公安事權的劃分。要對中央與地方公安機關的關係進行重新梳理與調整,將公安事權科學劃分爲中央公安事權、地方公安事權以及中央與地方共有公安事權三部分。同時,在公安部和各省級公安廳局分別設立警務保障部門,明確中央警務事權由中央財政支付,地方公安事權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與地方共有的公安事權則實行中央公安轉移支付制度,還可探索縣級公安經費由省級財政統一保障的制度。

警務專家‬提出‬將公安事權明確區分爲中央事權和地方事權的‬觀點‬‬極具啓發意義,不可否認,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聯邦制國家將警察權劃分爲聯邦警察權和各州警察權制度的啓發。但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這種源於聯邦制國家的制度安排能否“爲我所用”‬呢?答案是肯定的。把公安事權區分爲中央事權與地方事權,意味着要在公安體制中構建“中央公安機關”與“地方公安機關”兩大體系。其中,“中央公安機關”由國務院直接管理,主體涵蓋公安部及其派駐各地的分支機構;“地方公安機關”則由省級公安廳局主導,地市級和縣級公安機關作爲其派出機構,共同構成地方公安體系。

爲實現公安執法權的“去地方化”,首要改革是構建強大統一的中央公安機關體系。除公安部外,可依據行政區劃,在各省市區設立公安部特派員辦公室,並借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模式,在全國劃分若干區域設立六個公安指揮分中心,對轄區內公安部派出機構及人員統一管理。轄區內涉及全國性、跨省性或管轄不明的案件,均由指揮分中心協調辦理,必要時可指揮相關省市區的警察力量。同時,公安部及其派出機構、人員的經費應由中央財政足額保障,並對各省市區公安特派員及大區指揮分中心人員實行定期輪換,避免其與地方因長期接觸產生特定利益或利害關係。

解決公安執法的“地方化”問題,關鍵在於對地方公安機關的人、財、物等警務保障進行重新規劃,並調整公安機關與同級黨委政府的關係。鑑於公安機關的特殊性質,省級公安機關應承擔起全省公安工作的統一領導職責,對地市級和縣級公安機關的人、財、物實行省級統一管理。在財政上,除中央轉移支付經費外,三級地方公安機關的其餘經費均由省級公安機關報請省級財政統一撥付。人事安排上,地市級和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由省級公安機關提名,地方黨委政府考覈,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