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修正事廢再利用規定 授權地方可令違法機構停工

環境部6日公告相關辦法,未來環境部專案覈准的廢棄物再利用案件違法,地方環保單位也可令業者停止不當再利用行爲,及時遏止不法。(本報資料照片)

受污染的土壤只要送到再利用機構改良,須事前向環境部申請專案覈准,若發生違規行爲,通常由地方環保局通報環境部處理,爲擴大地方政府執法權限,環境部6日公告相關辦法,未來環境部專案覈准的廢棄物再利用案件違法,地方環保單位也可令業者停止不當再利用行爲,及時遏止不法。

環境部去年預告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除了名稱改爲「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也要求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採土壤離場處理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及環境檢測服務業等者簽訂的契約書、檢測結果等資料紀錄,應妥善保存3年,並新增地方主管機關也得令再利用機構停止不當再利用行爲的授權規定,今天正式公告這項辦法。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代理組長蔣震彥說明,再利用機構改良受污染土壤、廢家電處理廠處理不可回收物等環境部專案覈准的再利用案,依照先前法規,若出現違法行爲,僅環境部可令業者停止再利用,考量到地方環保單位在第一線執法,該辦法修正後也賦予地方政府同樣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