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修法遭批罰則過輕 環境部允諾再研議

環境部今(27)日召開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再利用管理法修正草案研商會,但民團指出部分罰則過輕無法起到遏止作用,以及仍有需要完善部分,對此環境部迴應,草案非最終版本將廣納各方意見做修改,期盼本次立法院會期能將草案送至立法院。(賀培晏攝)

環境部今(27)日召開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再利用管理法修正草案研商會,但民團指出部分罰則過輕無法起到遏止作用,以及仍有需要完善部分,對此環境部迴應,草案非最終版本將廣納各方意見做修改,期盼本次立法院會期能將草案送至立法院。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表示,今日環境部終於端出草案,但是看不到彭啓明所說的「廢清法重罰」,並且修法後,各項法則、管理、再利用的認定,依然看不到明確規範,甚至地方環保局還出現欺騙檢調,好不容易展開調查,又只能用相當輕的罰則,想問環境部真的認爲草案修正足夠了嗎?

此外,民團相當關心「營建剩餘土方」清理問題,現行許多主管單位不夠明確,若業者隨意傾倒剩餘土方,卻不知是由環境部管理,亦或是由內政部國土署進行規範,期盼也能借由本次修法完善法規。

環境部指出,本次修訂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針對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棄置廢棄物等行爲,從現行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已將最高刑度提高至7年,針對棄置地點如爲生態敏感者,草案將刑度提高爲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環境部補充,避免非法棄置者遭檢調查獲後迅速脫產之情形,本次修訂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並增訂第71條之1規定,環保機關於調查預估清理費用後,將可以提前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以啓動債權保全。

針對土石方議題環境部表示,土石方必須加裝GPS以便監測,並且在判斷是否爲廢棄物時,將依據業者申報作爲標準,舉例來說,業者表示該批貨物爲土石方,並且要進入土資場,那就認定是再利用,若是申報進入處理場,則認定是廢棄物,一旦稽查發現申報錯誤,將依僞造文書移送法辦。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副署長林健三強調,草案非最終版本將廣納各方意見做修改,並正式預告,期盼本次立法院會期能將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