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死女友3歲女兒 她二審判20年
女子鄧如惠與遊姓女友鬧分手,懷疑遊女移情別戀,前年二月潑汽油縱火,遊女全身百分之九十二至三度燒燙傷,遊的三歲幼女活活被燒死;一審依恐嚇危害安全、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鄧女拘役五十九日、廿年徒刑。臺灣高等法院昨駁回上訴。
高院合議庭表示,一審認定廿八歲鄧如惠犯家庭暴力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或不當之處。
檢察官上訴主張鄧女在房屋起火時,伸手拉抱遊女,是爲了阻止遊女返回三樓救女兒,原判決此部分認定有誤,且一審量刑時偏採對被告有利資料;但高院認爲檢方所指不足採信。
鄧如惠與遊女曾爲情侶,女童爲遊女與前男友所生,三人二○二○年九月至二○二三年二月七日同居於桃園市大溪區。交往期間,因遊女前男友想探視女兒,鄧女懷疑他們藕斷絲連起口角。
前年二月七日上午九時許,遊女與女兒睡夢中,鄧女欲看遊女手機被發現,二人爭執。鄧女取出預先購買的罐裝汽油,朝遊女身上與牀鋪四周潑灑,以打火機點燃,火勢蔓延,造成母女嚴重燒傷。遊女着火後喊叫並衝到一樓浴室沖水自救,三歲女兒在牀上哭喊,遊女衝回三樓搶救女兒時,遭鄧女環抱、拉手攔阻。
消防人員到場灌救,女童葬身火場,遊女頭部、軀幹、四肢二至三度燒傷,檢方依殺人、殺人未遂、放火、恐嚇等罪起訴鄧女。
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認爲,鄧如惠潑油縱火造成公共危險,剝奪無辜三歲女童生命,讓女童成爲感情爭執犧牲品,遊女也因嚴重燒燙傷恐無法再當廚師,生計受影響,燒燬房屋也有還款壓力。
鄧女生長於隔代教養家庭,有偏差行爲,導致衝動型人格特質,鑑定評估若長期接受心理輔導,並有非正式支持系統,會讓矯正教化和再社會化可能性提高、再犯風險降低,判處廿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