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徵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25號 公佈對原產於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4年5月1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24年第1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25年1月16日,調查機關發佈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於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傾銷,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步裁定後,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原產於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傾銷,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徵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5月19日起,對原產於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徵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25號 公佈對原產於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來源:商務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