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6月27日,商務部公佈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複審裁定。
2013年6月27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44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徵收反傾銷稅,稅率爲19.6%-36.9%,實施期限爲5年。2019年6月27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2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爲5年。
根據商務部2021年第3號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國脫歐過渡期結束後,之前已對歐盟實施的貿易救濟措施繼續適用於歐盟和英國,實施期限不變;該日期後對歐盟新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及複審案件,不再將英國作爲歐盟成員國處理。
2024年6月27日,應中國甲苯胺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4年第25號公告,決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申請人未對原產於英國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提起期終複審調查申請,自2024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英國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的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甲苯胺產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複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複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甲苯胺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爲5年。
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3年第44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