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5年
陸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大陸商務部)
大陸商務部網站3月22日公佈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複審裁定。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5年。
大陸商務部稱,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13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爲5年。其中日本公司稅率爲40.5%,美國公司稅率爲30.1%。2019年3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1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爲5年。
2024年3月22日,應中國間苯二酚產業申請,大陸商務部發布2024年第9號公告,決定自2024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由於美國已停止生產間苯二酚,申請人未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提起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調查申請,自2024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
大陸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的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間苯二酚產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調查,並依據大陸《反傾銷條例》(《反傾銷條例》)第48條作出複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