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案例來了

如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

案例來了

第三個全國生態日

最高檢生態環境部聯合發佈典型案例

今年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提出20週年。在第三個全國生態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生態環境部聯合發佈了一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典型案例,指導各級檢察機關和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配合,凝聚更強法治合力,爲美麗中國建設貢獻力量。

據瞭解,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8.6萬件,其中行政公益訴訟7.2萬件、民事公益訴訟1.4萬件;共提起公益訴訟7500餘件,約佔全部領域提起公益訴訟案件的57.6%。2018年1月至2025年7月,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共計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約5.69萬件。

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包括重慶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支持重慶市南川區生態環境局對某公司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等6件,涉及尾礦庫、水體污染、危險廢物、大氣污染等治理工作,事關人民羣衆生產生活。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價值目標一致,均是爲追究違法主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促進生態環境受損公益得到有效修復。檢察機關、生態環境部門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有力推動解決生態環境突出問題,不斷滿足人民羣衆對美好生態環境的需要。

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負責人表示,將繼續按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工作部署,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機制,通過共建生態環境修復基地,聯合開展普法宣傳、警示教育、典型案例評選等工作,與檢察機關協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及時有效開展。最高檢公益訴訟檢察廳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會持續將生態環境領域作爲公益訴訟檢察辦案的重中之重,鍥而不捨推動解決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持續加強辦案規範化建設,充分發揮檢察公益訴訟的監督、支持、協同作用,進一步加強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林業和草原等行政部門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協作配合,共同答好生態環境保護答卷。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

檢察公益訴訟銜接

典型案例目錄

1.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支持重慶市南川區生態環境局對某公司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2.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訴某電工公司、郭某等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3.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檢察院訴李某某等人和山東某能源公司等企業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4.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檢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態環境局對永豐縣某產業園三家企業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5.安徽省無爲市人民檢察院支持生態環境部門對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6.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支持北京市海淀區生態環境局對部分單位超總量、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支持重慶市南川區生態環境局對某公司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關鍵詞】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民事公益訴訟 尾礦庫污染 支持磋商 替代性修復

【要旨】

人民檢察院辦理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時,公益侵害主體認可人民檢察院查明的公益損害事實和認定的賠償責任,且有意願在提起訴訟前主動履行賠償、修復責任的,可以將案件移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並依法支持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共同督促賠償義務人修復受損公益。

【基本案情】

某公司負責重慶市南川區80萬噸氧化鋁項目建設、生產和經營,其赤泥尾礦庫於2011年9月竣工投用後,逐漸出現膜下導排系統不暢和防滲膜鼓包、破損問題。自2013年開始,發生赤泥漿滲濾液滲漏污染。此後該公司多次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經多次應急處置,均未能從源頭根治,造成南川區母豬溶洞地下水和長江支流魚泉河地表水呈鹼性,對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損害公共利益。第二輪第二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後,案涉公司於2021年完成赤泥尾礦庫防滲設施修復工程建設,但未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

【磋商】

該問題經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部門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向下交辦線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開展初步調查後,指定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簡稱“重慶三分院”)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辦理。

重慶三分院公告期滿,未收到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反饋,無適格主體提起公益訴訟。期間,該公司書面來函,認可檢察機關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損害賠償責任,願意在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前主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並積極修復。爲節約司法資源,重慶三分院決定不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依據檢察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銜接機制,將全案證據材料及司法鑑定意見通過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南川區人民政府啓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程序。

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政府指定南川區生態環境局與賠償義務人某公司開展損害賠償磋商,並邀請檢察機關支持損害賠償磋商。南川區生態環境局採用遞進方式召開兩次正式磋商會議。第一次磋商會議邀請鑑定機構向賠償義務人充分解答鑑定評估異議問題,促使賠償義務人形成賠償意願。第二次磋商會議達成一致意見,由賠償義務人分期按比例支付相關費用,有效解決賠償義務人一次性支付高額費用難度大的問題。經過兩次磋商,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對檢察機關支持提供的案件事實證據和損害鑑定意見均無異議,由某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21716.11萬元,其中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恢復至基線水平期間損害金額28.43萬元、污染控制費用15830.45萬元、地下水和地表水損害價值量化5857.23萬元(按照40%、30%、30%比例,分三期在2024年10月31日前繳納,用於南川區生態環境損害替代修復)。2022年10月20日,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

【修復和賠償情況】

協議簽訂後,該公司完成技術改造和涉案生態環境修復,並繳清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南川區生態環境局將該賠償金用於南川區長江支流魚泉河(大坪段)水環境生態修復項目,新建兩套污水處理設施並開展魚泉河(大坪段)河道岸坡生態環境修復,修復面積79000㎡,清淤8400m³,替代修復已基本完成。

【典型意義】

檢察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均是爲保護公共利益而設立的制度,二者的價值目標具有一致性。檢察機關與生態環境部門積極發揮兩種制度優勢,加強公益保護協作配合和程序銜接,確保賠償到位、修復有效,能夠更好更快地實現公益保護目的,共同維護公共利益。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訴某電工公司、郭某等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跨區域協同履職 新型污染物治理 替代性修復

【要旨】

人民檢察院辦理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商請生態環境部門在調查取證、鑑定評估、生態修復等方面提供支持。被污染水體經應急處置和流域自淨後,生態環境損害無需原地修復的,可以將生態損害賠償金用於替代性生態修復項目。

【基本案情】

蘇州某電工公司位於蘇州市吳江區,該公司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二甲苯、乙二醇等化工原料,併產生危險廢物冷凝廢液(廢物類別HW13)。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間,該公司採購部經理施某華在徵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施某榮同意後,在明知郭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公司產生的冷凝廢液交由郭某非法處置。後郭某將該公司產生的冷凝廢液交由馬某某、劉某某非法處置,該二人先後三次將共計340餘噸冷凝廢液非法傾倒至吳江區某跨區域河流,對水體造成一定影響。污染事件發生後,上海、浙江的下游河段水質受到二氧六環的衍生物、二氧戊環的衍生物的影響,上海青浦、江蘇吳江、浙江嘉善三地分別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產生應急處置費用共計1117.32萬元。

【調查和訴訟】

2023年4月10日,某水庫取水口出現原水嗅味異常,上海、蘇州生態環境等部門開展溯源排查和應急監測後查明,系二氧六環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環的衍生物濃度超範圍,來源於蘇州某電工公司產生的廢液。4月15日,蘇州市吳江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吳江生態環境局)將案件材料移送蘇州市吳江區公安局。公安機關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蘇州某電工公司、郭某、馬某某、劉某某等立案偵查,並邀請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吳江區檢察院)提前介入。5月19日,吳江區檢察院決定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並於5月23日履行公告程序。吳江生態環境局配合檢察機關開展調查取證、鑑定評估、生態修復等工作。

鑑於該非法排污行爲造成三地水質污染,吳江區檢察院根據與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檢察院會籤的跨區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向兩地檢察院通報案件線索,同步開展立案調查。

因案情複雜,江蘇、浙江、上海三地檢察機關組織召開案件研討會,決定由吳江、青浦、嘉善三地檢察機關成立公益訴訟一體化辦案組,由辦理刑事案件的吳江區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開展替代性修復時探索將生態損害賠償金等用於跨界水體共保聯治項目,推動上下游受損公益修復。江蘇省檢察院、上海市檢察院、浙江省檢察院根據《滬蘇浙皖檢察機關關於建立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司法協作機制的意見》,同時對本案進行掛牌督辦。

辦案組成員分別赴轄區內受污染現場進行勘驗、調查,三地生態環境部門提供污染物監測數據、應急處置材料、水文材料等證據,協助完善證據鏈條。爲確保上下游受損公益得到全面評估、一體修復,檢察機關委託鑑定機構對本案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應急處置費用、水資源供給服務功能及水生生物損失等費用進行司法鑑定。由於案件中二氧六環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環的衍生物系新型污染物,爲準確查明案情,檢察機關聯合生態環境部門,先後四次組織專家論證會,邀請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江蘇、上海、浙江三地環科院以及同濟大學的多位專家,圍繞二氧六環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環的衍生物的生物毒性、檢測方法以及環境損害評估量化、應急處置費用的合理認定、懲罰性賠償適用及倍數、生態環境跨區劃修復等問題展開研討,並形成專家意見。鑑定機構出具司法鑑定意見,認定該案地表水損害價值量化爲1120.7萬元。同時,該司法鑑定所根據專家論證會要求對二氧六環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環的衍生物的生物毒性、降解週期開展專題研究,推動上海市城投原水有限公司開始將上述新型污染物納入金澤水庫日常飲用水監測範圍。

2024年3月8日,吳江區檢察院綜合考量各行爲人的地位作用、主觀惡性等情節後,以污染環境罪對蘇州某電工公司、郭某等六人提起公訴。同年9月2日,吳江區檢察院向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吳江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因施某榮、施某華等3人爲蘇州某電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員工,傾倒廢液系執行職務行爲,應由蘇州某電工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故訴請判令蘇州某電工公司、郭某、馬某某、劉某某共同對其污染行爲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及懲罰性賠償金共計2506.14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5年5月15日,吳江區法院經審理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郭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二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判處蘇州某電工公司、郭某、馬某某、劉某某連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2313.62萬元、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192.52萬元,用於案涉區域相關生態修復項目。在法院審理期間,蘇州某電工公司已足額繳納應急處置費用1117.32萬元。截至目前,案涉相關費用已全部執行到位。

【修復情況】

針對本案生態環境修復問題,吳江、青浦、嘉善三地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與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會商,在兩省一市共同設立的一體化示範區執行委員會的支持下,決定將本案生態損害賠償金和懲罰性賠償金用於開展一體化示範區水體保護項目替代性修復。爲加強跨界污染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有序銜接,青吳嘉三地檢察機關、生態環境局會籤《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跨區域協作意見》,深化一體化示範區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治理協同履職。

【典型意義】

在辦理跨界水體污染案件過程中,河流沿線檢察機關與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相互支持、強化對接,形成生態環境共保聯治合力,確保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修復。新型污染物未納入地表水和生活用水監測範圍,其生物毒性、檢測方法、排放標準、生態損害等關鍵因素難以確定,檢察機關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對其針對性開展專題研究,推動水源地管理單位將新型污染物納入常規監測工作,形成對新型污染物從識別到預警再到治理的全鏈條防控體系。

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檢察院訴李某某等人和山東某能源公司等企業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危險廢物 補充起訴

【要旨】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時,對拒不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違法主體,可以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在鑑定評估、調查取證、生態環境修復等方面爲人民檢察院辦案提供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12月,李某某等19人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爲非法牟利,將來自山東、江蘇、陝西、河北等不同省份境內10家企業的6700餘噸廢硫膏運輸至河北省井陘縣三個場地進行非法填埋。經鑑定,傾倒的廢硫膏爲具有毒性物質含量的危險廢物。經評估,此次危廢傾倒事件共計污染土壤31815.26噸,造成生態損害價值1.38億元,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訴訟】

2021年10月,李某某等人污染環境案案發後,井陘縣政府高度重視,立即組織縣公安、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召開應急處置聯席會。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井陘縣檢察院)提前介入並提供法律支持,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井陘縣分局(以下簡稱井陘縣分局)及時組織專家力量和第三方公司開展專業鑑定、處置工作,爲開展應急處置及修復提供技術支撐。

李某某等人污染環境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井陘縣檢察院於2022年5月30日對該案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爲徹底查清案件事實,井陘縣檢察院從案卷材料中深度挖掘,梳理問題24條,向公安機關和井陘分局進一步覈實,對案涉企業及人物關係進行梳理,製作了以流出污染物企業爲源頭、以傾倒地爲終點的企業、人物關係圖,明確了每個鏈條上企業及相關人員的環境侵權連帶關係,製作了上游企業賠付情況統計表,確定了每個案涉企業及侵權人應承擔的賠付數額。

井陘縣分局積極履職,推動8家企業依法繳納了所應承擔的應急處置等費用。2022年12月14日,井陘縣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拒不履行賠償責任的山東某能源公司、山東某煤化公司及李某某等人追繳賠付金額共計3196.41萬元。

因該案另兩名侵權人在異地被追究同一污染環境犯罪事實的刑事責任,鑑於該案損害發生地爲井陘縣且李某某等主要被告人在井陘被追究民事侵權責任,爲了全面追償案涉侵權人的民事責任,井陘縣院於2023年1月6日對該案另兩名異地關押的共同侵權人在本案追加起訴。

2023年1月、2月,本案經三次開庭審理,山東某能源公司於2023年4月主動承擔了1538.98萬元的生態賠償責任。2023年8月4日,井陘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全部支持檢察機關訴訟請求,判令山東某煤化公司及李某某等被告人承擔生態損害賠償金1657.43萬元。一審判決後,七名被告人提出上訴。2023年9月27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修復情況】

污染事件案發後,井陘縣政府積極啓動應急處置程序,在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的同時,井陘縣分局及時組織開展專業鑑定工作,委託第三方公司對案涉污染土壤進行清挖、無害化處置並修復受損生態環境。井陘縣檢察院堅持辦案追償與助力修復同步進行,多次到案涉現場及處置公司跟進監督,確保受污染土壤得到實質性、無害化全部處置,受損生態得到及時、全部修復。生態環境部門和檢察機關協同聯動,促使10家企業均承擔了環境侵權責任,共追回生態環境損害處置及修復等相關費用1.03億元,修復受損土地16畝,被污染土地的覆土復綠全部完成,實現了“專業處置—政府索賠—司法追償—生態修復”的全鏈條治理目標。

【典型意義】

在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案件發生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與生態環境部門等行政機關建立的協同協作機制作用,準確界定多個侵權責任人的賠付金額,促使侵權人主動履行賠償責任,並及時有效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對拒不履行賠償責任的,向法院起訴追究賠償義務人民事侵權責任,以“行政+司法”閉環追責落實“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在辦案過程中,爲避免案發地生態環境損害風險持續擴大,檢察機關還對修復情況跟進監督,確保受損生態得到全面修復,與生態環境部門共同履職守護好綠水青山。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檢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態環境局對永豐縣某產業園三家企業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關鍵詞】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民事公益訴訟 危險廢物 申請強制執行 支持磋商

【要旨】

針對重大涉企環境污染問題線索,人民檢察院立案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同時,可以通過協助調查取證、提供法律諮詢等方式支持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生效後,人民檢察院應加強與生態環境部門的協作,確保生態環境修復執行到位。

【基本案情】

江西省吉安市永豐縣某產業園內部分企業長期違法排污,嚴重污染環境,周邊羣衆反映強烈。其中,江西某A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A公司)違法建設國家明令淘汰的燃煤反射爐,煙氣無組織排放嚴重,廠區內雨水溝鎘濃度和鉛濃度超標嚴重。江西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環保科技公司)長期超經營許可範圍非法處置磷化渣等危險廢物,廠區雨污混排、跑冒滴漏問題嚴重,危險廢物倉庫清洗廢水、脫泥廢水、循環冷卻水等溢流進入雨水管網外排,雨水排口超標嚴重,水中鎘、鉛、鋅濃度超標嚴重,周邊土壤鉛含量超過風險管制值。江西某B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B公司)雨水排口存在鎘污染,且該公司長期對外排放含有鉛、砷、汞、鉻、鋅等重金屬的廢氣。

【磋商】

2021年7月7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江西省檢察院)將該問題線索交由吉安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吉安市檢察院)辦理。吉安市檢察院經調查發現,吉安市永豐生態環境局已對違法行爲作出行政處罰。江西省檢察院經研判後認爲行政機關雖已作出行政處罰,仍需追究污染企業環境污染民事責任,遂指導吉安市檢察院於同年8月26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吉安市檢察院啓動一體化辦案機制,與永豐縣檢察院組成專案組,重點對違法排污行爲和生態修復情況進行調查覈實。

檢察機關與生態環境部門多次召開案件協調會,生態環境部門決定同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2021年12月1日,經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企業共同委託,鑑定機構對生態環境損害情況作出司法鑑定。根據鑑定意見,永豐縣某產業園周邊受損溝渠長度共計約2.41公里、受損河道長度約6.1公里,受損農用地面積共計約1458畝,受損林地表層土壤面積4705.8畝,責任企業分別爲某A公司、某環保科技公司和某B公司。三家企業應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3861.77萬元。

經多次磋商,案涉企業對賠償責任劃分爭議較大,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吉安市檢察院對案涉企業充分釋法說理,並建議進一步通過司法鑑定量化責任。鑑定機構根據案涉企業生產年限、違法次數及大氣重金屬排放許可總量,補充建議明確賠償責任份額,得到案涉企業的認可。2022年8月18日,在檢察機關的參與和推動下,吉安市生態環境局與案涉企業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同時酌情考慮案涉企業的實際經營困難情況,商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於2023年5月底前分期支付完畢。2022年8月25日,吉安市檢察院指導支持吉安市生態環境局和三家企業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9月25日,永豐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確認協議有效。吉安市檢察院於2023年1月12日決定終結案件。

【修復和賠償情況】

2023年5月底,某環保科技公司、某B公司均已按協議將生態損害賠償費用支付到位,但在分期支付期限到期後,某A公司僅支付419.18萬元,剩餘1280萬元未支付。經吉安市檢察院建議,吉安市生態環境局於同年8月22日向永豐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推動案涉企業全部繳納3861.77萬元賠償費用及滯納金256萬元。當地聘請專家編制受污染耕地治理方案,投入1500餘萬元採取生物治理技術等吸附土壤重金屬方式修復受污染耕地。經修復,案涉耕地鎘含量下降62.4%,鉛含量下降37.12%。投入630.5萬元用於受損林地替代修復。投入52.98萬元修整恩江河河岸帶生態護坡6.1公里。案涉企業在完成廠區內雨污管網設施改造的基礎上,投入1900餘萬元用於改造廠區外雨污管網設施。

爲提升辦案成效,2024年5月當地政府建成包括公益訴訟法治宣傳廣場在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地,深化生態文明建設宣傳教育。江西省檢察院結合本案成功辦理經驗,聯合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臺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合力助推生態環境保護。

【典型意義】

針對部分企業長期違法排污行爲,檢察機關和生態環境部門加強聯動履職,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過程中形成合力,推動重大生態環境損害問題修復整改。這是檢察機關和生態環境部門共同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助推污染防治向更深層次、更廣領域、更高要求發展的務實舉措。爲更好地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省、市、縣三級檢察院一體履職,支持賠償權利人及時啓動生態損害賠償磋商程序。在磋商程序推進過程中,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協同合作、密切聯動,督促案涉企業自覺履行賠償義務,並保障生態損害修復工作有效執行。

安徽省無爲市人民檢察院支持生態環境部門對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關鍵詞】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固體廢物污染 土壤污染 支持磋商

【要旨】

人民檢察院辦理生態環境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發現符合啓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條件的,可以及時通報生態環境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啓動相關程序後,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協助調查取證、發表支持磋商意見、督促賠償協議執行、參與修復評估等方式,全流程支持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銷售部部長龐某某聯繫崔某某處置磷石膏,崔某某指使任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將磷石膏轉運、傾倒至安徽省無爲市多鎮。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傾倒物磷石膏系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非法傾倒在山區、園區等露天場所,造成了土壤污染和植被破壞。

【磋商】

2024年6月9日,無爲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無爲市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崔某某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時,將相關生態環境公益損害線索移送公益訴訟檢察部門。該院於同年6月20日對崔某某、某科技公司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並依法發佈公告,同時移送該線索至蕪湖市生態環境局無爲分局(以下簡稱無爲市生態環境分局)。無爲市生態環境分局及時向無爲市檢察院函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開展情況。

無爲市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明晰源頭企業法律責任,結合在案刑事證據,向無爲市生態環境分局移送運輸總量、傾倒點分佈與已發現固廢傾倒點規模不符等問題線索,協助其查明傾倒固體廢物共計14700餘噸。無爲市生態環境分局委託鑑定評估機構對13處污染地點進行鑑定評估,認定固體廢物傾倒點位的土壤等被污染,產生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事務性費用等共計912.6萬元。應急處置過程中,無爲市生態環境分局已督促某科技公司繳納500萬元保證金,並支付部分應急處置費用及事務性費用288.6萬元。

2024年9月,蕪湖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施辦法》,在無爲市組織召開預磋商會議,邀請無爲市檢察院參加並提供法律支持。磋商會議上,檢察機關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等規定,認定某科技公司作爲產廢單位對受託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未盡必要覈實義務,應當承擔環境污染的責任。某科技公司同意進行進一步磋商。

2024年10月11日,蕪湖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召開磋商會議,無爲市檢察院應邀參與,並發表支持意見。會上,無爲市檢察院對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的生態環境損害事實、法律適用、修復目標等意見表示支持,促成雙方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因崔某某無賠償能力,賠償協議明確約定由某科技公司支付相關費用共計912.6萬元。因已達成賠償協議,無爲市檢察院於2024年10月22日終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修復和賠償情況】

2024年10月,某科技公司按照賠償協議承擔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費用912.6萬元。無爲市檢察院對崔某某依法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的從寬量刑建議,被無爲市人民法院採納。

同年10月29日,無爲市檢察院組建生態修復評估組,邀請“益心爲公”志願者參與,通過現場踏勘、查閱項目材料等方式驗收整改成效。評估組專家一致認爲,固廢污染已清除,受損土壤已達到可自然恢復條件。

2024年12月,無爲市檢察院、無爲市生態環境分局和無爲市公安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無爲市工業固廢處置檢察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銜接機制的實施意見》,建立線索移送、調查偵查配合等長效機制,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及與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銜接提供有力保障。

【典型意義】

非法傾倒固體廢物不僅會破壞生態環境,還會對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造成直接威脅,損害公共利益。檢察機關發現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條件的案件線索,及時通報生態環境部門,並協助調查取證、參加磋商會議、提出支持意見。生態環境部門發揮職能優勢,組織開展調查覈實、鑑定評估和賠償磋商等工作。雙方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確保信息共享,實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工作有效銜接,共同守護“綠水青山”。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支持北京市海淀區生態環境局對部分單位超總量、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關鍵詞】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大氣污染防治 環保技術改造 支持磋商

【要旨】

人民檢察院可以經生態環境部門商請,聯合召開生態環境損害專家評估會,支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經專家評估認定生態環境無法修復或者無修復必要,違法行爲主體已經履行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基礎上,可以將實施環保技術改造作爲替代性修復方式。

【基本案情】

作爲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氮氧化物的大量排放對秋冬季PM2.5污染和夏季臭氧污染影響較大。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間,經北京市海淀區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海淀區生態環境局)檢查發現,海淀區三家單位存在鍋爐廢氣氮氧化物超總量、超標排放的違法情形。其中兩家單位實際氮氧化物排放量超過年度限值,一家單位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濃度超過北京市排放限值,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

【磋商】

2024年1月,海淀區生態環境局將上述情況函告並商請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海淀區檢察院)支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海淀區檢察院通過查閱涉案單位排污許可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行政執法卷宗等方式全面開展調查,查明其中兩家單位2022年氮氧化物許可排放量超年度限值,一家單位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濃度超過北京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海淀區生態環境局聯合海淀區檢察院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專家評估會,經專家論證,採用大氣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對超過許可排放總量排放的兩家單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評估。由於大氣環境本身具有自淨功能,涉案造成的大氣環境損害無法直接修復,專家提出通過綠化植樹或者升級改造現有環保設施的方式進行替代性修復。針對另一家單位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濃度超過排放限值的情況,因事實清楚且排放單位積極配合整改,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相關規定,採取綜合在案書證材料、檢測報告等資料的方式,對生態環境損害情況直接作出認定。

海淀區生態環境局與三家超標排放單位召開磋商會議。海淀區檢察院應邀全程參與,從法律責任承擔、生態損害後果、專家意見等方面向賠償義務人進行釋法說理。經磋商,爲最大程度修復污染物超總量、超標排放帶來的環境影響,積極承擔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賠償義務人主動提出在完成涉案鍋爐房整改、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另行投入資金用於中水站升級改造、其他在用鍋爐房提標改造進行替代性修復。生態環境部門商請檢察機關對上述替代性修復方案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提供法律諮詢意見。檢察機關經綜合研判並諮詢相關領域專家後認爲,三家單位在整改達到合規排放的基礎上,對其他在用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屬於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環境風險的舉措,可以作爲替代性修復方式。生態環境部門採納檢察機關的意見,分別與三家單位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修復情況】

協議簽訂後,三家單位迅速啓動替代性修復工程項目,截止2024年12月,全部替代修復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三家單位實付工程款共計225.95萬元。經檢察機關、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查看,升級改造後的中水站、鍋爐房均已投入使用,全部運行良好。根據檢察機關調取的工程竣工驗收單、產品合格證、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等資料,鍋爐房提標改造工程完成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遠低於北京市規定的在用鍋爐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中水站改造完成投入運行以來,中水供應有效滿足某大學校園綠化灌溉、衛生間用水等需求,進一步實現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案件辦結後,海淀區檢察院與海淀區生態環境局召開工作座談會並形成會議紀要,完善線索移送、協作配合等工作機制。同時,聯合對轄區內配備鍋爐設備企業開展“定製普法宣傳”,通過案例講解形成示範和警示效應,進一步推動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典型意義】

氮氧化物是造成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抓好氮氧化物源頭治理對於大氣污染防治至關重要。檢察機關與生態環境部門加強聯動履職,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過程中形成合力,進一步引導、督促環境侵權人實施生產工藝和環境治理技術革新,鼓勵企業走生態優先、綠色低碳的發展道路,推動重點行業污染深度治理,助力京津冀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依託辦案形成會議紀要,健全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工作機制,有力服務區域生態文明建設。

(來源:檢察日報社 記者: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