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驚見月子中心停車證 怒揪渣夫偷腥4年有私生子
人妻驚見月子中心停車證,怒揪渣夫偷腥4年有私生子,提告2人求償10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在2013年結婚並育有1女,不料,小萱卻發現阿國車上有月子中心停車證,才得知阿國與女子歡歡(化名)自2020年開始就長期交往、發生性行爲,歡歡甚至產下1子。小萱不滿2人共同不法侵害配偶權,並且情節重大,導致她精神十分痛苦,憤而提告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法院審理,阿國與歡歡辯稱,配偶權並非憲法上、法律上權利,且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利益極爲抽象、難以定義,因此小萱應無身分權或利益受侵害之情事。
而且小萱另案對阿國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又再提出本件訴訟,應有重複起訴禁止原則之適用。縱使認定小萱請求於法有據,亦請考量阿國與小萱與之婚姻已生破綻,而且並無回覆之希望,且此可歸責於小萱,應予以酌減精神慰撫金賠償金額。
法官考量,阿國與歡歡明知她與小萱婚姻關係存續中,仍自2020年發展親密關係,歡歡因而產下1子,顯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爲之往來關係,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足以破壞小萱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已達不法侵害小萱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之程度,並且情節重大。
法官認,小萱因阿國與歡歡的行爲,共同侵害她的配偶權,精神受有相當之痛苦,乃屬必然之結果。阿國雖然辯稱,小萱於婚後未體諒他賺錢養家之辛勞,屢屢以小事與他發生口角,導致婚姻關係趨於破碎。但是婚姻生活之圓滿及幸福狀態,並非在結婚當下定格,如同童話故事般直到永遠。
婚姻圓滿及幸福感之維持及提升,有賴結婚的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持續爲愛溝通、付出及行動,締結婚姻之意義之一,在於雙方均承諾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遭遇如何之狀況,無論貧窮、痛苦、困頓、產生衝突或是低潮,仍會選擇彼此守護及相互扶持,而非其他破壞婚姻之行爲。
若結婚之一方欲停止履行婚姻中相互保護守候、誠實之義務,應選擇終止婚姻關係,而非以感覺婚姻不幸福作爲破壞婚姻之理由。阿國卻將他與歡歡發展親密關係之行爲歸咎於小萱,並以此作爲減少賠償金額之理由,尚非可採。
法官審酌,阿國與歡歡發展親密關係的時間非短,歡歡並因此生下1子,導致小萱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非輕,但小萱請求連帶賠償損害100萬元,略屬過高,應當減爲70萬元爲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