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董座陳啓昱等3人涉臺鹽綠能弊案 延押2月不服抗告被駁回

臺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與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等人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分潤協議,將原本屬臺綠的利潤截流,讓臺鹽、臺綠損失近4億損失,臺南地院裁定陳啓昱等3人自5月27日延押2月並禁見及通信,陳啓昱3人均不服提抗告,遭臺南高分院駁回。

陳啓昱主張,檢察官聲押時他是主動投案,並非遭檢警緝捕歸案,顯見確有配合調查,並無逃亡之意,且他主動投案後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也未提出抗告,在在證明他配合調查,起初絕非爲逃避刑責而逃亡,實無任何逃亡之虞。

蘇坤煌指出,他罹患心律不整疾病,須定期至醫院診療,歷次偵訊血壓均飆近200,顯見身體狀況並不穩定,衡情並無可能甘冒失去性命風險逃亡,原審以此爲由羈押他,認事用法有誤。

蘇俊仁說,原裁定忽視他於109年即與陳啓昱、蘇坤煌、戴妤倩決裂,不再往來,他不可能與其他人串證。又自前年調查局傳訊至7個月前羈押至今,他對鴻暉土地開發所執行業務,與陳啓昱、蘇坤煌金錢往來等各項證詞從未改變。

臺南高分院指出,陳啓昱等3人雖否認涉犯證券交易法等犯行。陳啓昱等3人於偵查及移審訊問時坦承相關客觀事實或部分事實,並有同案其餘被告供述及起訴書所載相關證據可佐,足認3人涉犯證券交易法中加重使公司爲不利益交易罪、加重特別背信罪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

合議庭表示,3人涉犯加重使公司爲不利益交易罪、加重特別背信罪均爲法定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且陳啓昱於偵查時已有逃亡20餘日事實,且本案除刑責甚重外,犯罪金額也高達數千萬元,有高額沒收及民事求償責任,蘇坤煌、蘇俊仁後續仍有相當理由逃匿以規避訴訟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的可能性。

合議庭指出,陳啓昱秘書曾透過LINE指示所屬將陳啓昱相關行事曆資料刪除;蘇俊仁於113年過年間告知陳啓昱等人事後就本案收取款項均爲一致貸款的陳述;另戴妤倩扣案手機發現其父先以LINE傳送本案相關新聞報導,陳啓昱手機顯示突然於該日以LINE與久未聯絡戴父語音通話,時間長達1時24分,足徵不能排除其互相勾串的疑慮。

合議庭認爲,陳啓昱自承自鴻暉收取1億元以上不法利得及藉由工程採購發包抵償對郭男債務,與其餘共犯供述不一;又於晁暘扣案資料發現戴妤倩曾匯款給蘇坤煌、陳啓昱,身爲國營企業董事長及總經理爲何會從合作公司獲得款項,中間利益如何輸送,均尚待追查;又對於鴻暉的設立原因、如何由臺綠利益輸送至鴻暉、晁暘、如何收取回扣、收取款項、原因、違反採購程序以進行利益輸送等重要細節,3人與共犯證人等均供述不一,且與卷證資料不符。

臺南高分院認陳啓昱等3人涉犯證交法等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相當理由認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駁回抗告。

臺鹽前董座陳啓昱、蘇坤煌及蘇俊仁等3人上月底延押2月,不服提抗告,臺南高分院以涉犯證交法等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駁回抗告。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