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回家鄉就不願回臺 14年青春全浪費!人夫氣炸終結爛婚

妻回家鄉就不再來臺,14年青春全浪費!人夫怒速終結婚姻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雙方在2003年在臺灣結婚並登記。不料,小萱在2010出境之後,就一直滯留在大陸不回來,而且還失去音訊,導致2人分居迄今已經14年,阿國不滿婚姻已產生重大瑕疵,而且難以修復,因此依法請求判準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又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爲目的。我國民法親屬編第3節明定婚姻之普通效力,其中第1001條規定夫妻之同居義務,即在彰顯婚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爲目的之本質。故如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發生,允宜許其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

法官考量,雙方在小萱2010年出境後,分隔兩地已逾14年,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與夫妻以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質相悖。2人的感情已然破裂,婚姻基礎動搖,顯然無和諧之希望,已構成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並且小萱應負主要之責。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離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