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同住17天就不再回來 浪費青春24年清醒了!斬斷無緣妻
僅同住17天就不再回來,浪費青春24年!只能斬斷無緣妻,肅清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於2000年年底在大陸結婚,並在臺灣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後小萱雖然來臺與阿國同住,但是在17天后小萱返回大陸之後就未再回來臺灣。不滿雙方情感早生破綻,已經無法維持婚姻,阿國憤而依法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是否爲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爲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覆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覆之希望,則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法官考量,小萱在2001年入境後17天就出境,之後就沒有入境來臺的紀錄,雙方長期分隔臺灣與大陸兩地,而且阿國也有表示,自從小萱回去大陸後,他也不曾試圖要去找尋小萱,可見阿國並沒有積極挽回婚姻之舉動,堪認雙方均沒有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的意願。
法官審酌,依據阿國與小萱的現況,顯然已經構成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而婚姻破綻事由之發生,雙方皆具歸責性。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主張婚姻確實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存在,而請求判準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