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來臺玩7天未同住 夫妻有名無實!當僞人夫8年不忍了

婚後來臺玩7天未同住,夫妻有名無實!當僞人夫8年不忍了,男子怒訴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馬來西亞女子小萱(化名)在2016年10月結婚,不料,小萱在婚後僅在來臺遊玩一週後,就獨自返回馬來西亞,之後未曾再來臺與阿國共同生活。不滿小萱所爲,明顯是惡意遺棄並在繼續狀態中,阿國爲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請求判準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是提出書狀作爲有利於她的聲明或陳述。法官調閱小萱的入出國紀錄結果顯示,小萱最後一次是在2016年10月入境,並於7天后就出境,迄今未曾再入境。

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有明文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爲構成判決離婚之原因。同法第1001條明文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如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同居義務,且在此狀態繼續中,即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法官考量,小萱婚後雖曾來臺,但未曾與阿國同住生活,僅在臺灣遊玩一週後就返回馬來西亞,之後便拒絕再度來臺與阿國共同生活,並且經法院通知仍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爭辯,可見小萱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的客觀事實,也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訴請判決雙方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