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未依約來臺已經22年 滿心期待卻慘倫「僞人夫」

妻子婚後沒有依約來臺已經22年,原本滿心期待卻慘倫「僞人夫」,怒訴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3年底在臺灣登記結婚,阿國一開始期盼小萱能來臺共同生活,但小萱卻未依約來臺,迄今已22個年頭。阿國從剛開始滿心期待,但因小萱音訊全無,情感已被消磨殆盡,對於有名無實的婚姻,阿國已不想繼續維持,憤而依法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婚姻,系配偶雙方以感情爲基礎,以營永久共同生活爲目的,使雙方之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配偶雙方得以在精神、感情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爲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而受憲法之制度性保障。

從而,婚姻制度固然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及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而不容任何人恣意破壞,惟婚姻之基礎既系在於配偶雙方感情之結合,如配偶之一方已喪失繼續共同生活之意願,未來亦難以期待配偶雙方繼續共同生活,自應認婚姻關係已失去受法律保護之利益而無繼續維持之必要。

准此,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自應以造成婚姻失去感情基礎之重大事由,是否已足使配偶之一方喪失與他方繼續共同生活之意願,且未來也難以期待雙方在精神及物質上,能夠互相扶持依存,繼續共同生活,也就是婚姻是否已生破綻,導致無回覆之希望而定。

法官考量,小萱從未有入境臺灣的紀錄,顯見她並無與阿國維持婚姻關係的意願。雙方均已喪失維持繼續共同生活的意願,未來亦難以期待繼續共同生活。婚姻既然已生破綻而無回覆希望。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離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