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超不合屢有摩擦 妻子離家18年!別再浪費生命怒斬爛婚
婚後超不合妻子離家22年,不想浪費生命怒斬爛婚,人夫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菲律賓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3年初結婚,但婚後因語言、文化、個性及成長環境不同,雙方屢有摩擦,金錢觀念也大相徑庭。不料,小萱在2007年離家出走自此不知去向。不滿小萱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顯然是對他惡意遺棄,婚姻已名存實亡,阿國憤而依法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法官認,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小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調閱入出境資料顯示,小萱在婚後2003年7月入境,之後有過多次入出國紀錄,直到2016年初出境後,才未再有入境紀錄,且沒有任何被入出境管制之情形。
法官考量,小萱與阿國結婚後,入境與阿國共同生活約4年,但小萱最終於2016年出境返回菲律賓,此後未再入境臺灣,迄今已有9年多。而阿國一再主張,不知小萱實際人在何處,也不知小萱在國外住處的地址,也不知要如何找尋小萱。而且小萱離去後也未告知有什麼原因不能回臺,也未曾主動聯繫。
法官審酌,雙方結婚後已分居多年,迄今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足認婚姻已達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阿國據此主張婚姻已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自屬有據。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判決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