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同居49天離家出走 14年青春全是空!人夫心死求離婚
婚後同居49天離家出走 14年青春全是空!人夫心死求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越南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10年底結婚,婚後小萱來臺與阿國同住。未料,2人僅同居49天后,小萱竟然離家出走,隨後返回越南就未再回到臺灣。阿國雖向法院聲請履行同居義務並確定,但小萱迄今已14年未返家也沒有聯繫,不滿小萱對他惡意遺棄,阿國憤而訴請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法官考量,小萱在出境臺灣之後,就未再返臺與阿國同住,經法院裁定命小萱應與阿國同居確定,小萱仍拒不履行同居義務,足認小萱離家不歸的行爲,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的客觀事實,主觀上也有拒絕同居的情事。日前依法判決,阿國請求判決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