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天荒!高院裁定撤押陳怡君:檢有蒐證義務 院不應以串證羈押

臺北市議員陳怡君與辦公室主任張惠霖涉詐助理費、收賄替建商關說建案,士林地檢署偵結起訴,兩人自6月初羈押禁見,士林地院日前裁定自9月3日起延押2月。兩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對「審理中可否以串證之虞羈押被告」有疑,今罕見召開訊問庭,訊後合議庭自爲裁定陳女100萬、張女50萬元具保,皆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月。

高院法官林孟皇表示,科控8月屆滿後或需變更,仍由士林地院處理。合議庭表示,檢察官有舉證責任、說理義務,檢察官在起訴後,證據應視爲蒐集完成,除非有勾串「具體事證」,否則法院不應以串證爲由羈押,士院裁定有違誤,因此撤銷原裁定;但合議庭認爲兩人有逃亡之虞,但不必然要羈押,可用替代處分防範。

過去高院審酌抗告案多書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爲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413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爲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爲裁定。」,本件受命法官林孟皇特地提被告出來開庭,相當罕見。

陳怡君與綽號「饅頭主任」的張惠霖被控詐領384萬餘元助理費,另被查出收「顧問費」70萬餘元替建商關說建案,士檢6月初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刑法僞造署押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陳女等7人。張惠霖就全部犯罪事實認罪,陳怡君除洗錢罪外,其他被控事實也認罪,兩人都繳回犯罪所得。

士林地院認爲陳怡君、張惠霖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陳女身爲臺北市議員、張惠霖身爲辦公室主任,卻知法犯法,兩人在偵查之初多所否認及迴避案情,並非自始坦承犯行,偵結前雖認罪,但對犯罪情節的供述仍有部分與其他共犯所述不一致之處。

士院認爲將來仍有傳喚兩人、同案被告高明義到庭交互詰問的必要,衡量兩人與證人間有一定情誼及聯繫方式,若讓她們在外頭,仍有相互聯繫、袒護或虛僞陳述的可能,且兩人「曾教導共犯於面對檢調調查時應如何回覆」,法院對兩人遵循法律的期待性較低。爲保全證人及共犯不受勾串以利審判程序進行,士院認爲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因此裁定自9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高院今開訊問庭時,陳怡君、張惠霖多委由律師代答。律師表示,本件已不符合羈押禁見必要,尤其陳怡君未來是要當其他人的「證人」,而她已經認罪了,怎麼還會押「證人」?邏輯不通。而陳女、張女是否會互相袒護,則是一審法官的臆測,她們沒有要互爲證人,不符合羈押要件。律師表示,士林地院未要求士林地檢署提出其他證據,代表現有證據已經充足,且7月25日至今沒再開準備程序庭,沒有證據受污染的問題。

律師也說,士林地院並沒有以「有逃亡之虞」當作羈押理由,陳怡君有一定知名度,訴訟過程中也都認罪,並繳回454萬犯罪所得請求減刑,原裁定用的是「司法院例稿」,是僵化的模式,應該改進。檢察官則主張羈押理由存在,士院的裁定並無違誤,若要解除羈押禁見,應予重保、限制出境出海、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涉詐助理費與收取建商費用關說的民進黨臺北市議員陳怡君。記者陳正興/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