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爲逃刑罰4年掐點懷孕連生3子,老大、老二由前夫撫養,老三被送養,法院:依法收監!
來源 | 山西晚報
我國法律體系中,針對孕婦及哺乳期婦女,有着一系列的包容性和人性化的規定,然而,總有一些不法之徒,企圖以懷孕爲藉口,逃避應有的法律制裁。8月7日,山西晚報·山河+記者從晉城市城區人民檢察院獲悉,檢察機關通過精準監督,將一名利用連續懷孕、惡意規避刑罰的罪犯陳紅(化名)收監執行,以法律利劍斬斷“以孕避刑”的僥倖心理,維護了刑罰的公平正義。
檢察監督識破“孕”謀
2020年12月,陳紅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判決生效後,鑑於陳紅當時有孕在身,法院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沒想到此後的時間裡,陳紅卻打起“以孕避刑”的主意,4年時間裡,她一胎接着一胎,連續懷孕共先後生育三子,導致收監期限一再延後。
2025年5月,檢察官在社區矯正專項檢察中發現了異常情況,那就是不久前生完第三子的陳紅家中卻毫無嬰幼兒生活痕跡。檢察官進一步調查發現,陳紅的第三子“杜小天”戶籍信息竟變更爲其夫姐之子“袁小文”(均爲化名)。發現這一線索後,晉城市城區檢察院聯合司法局進行了進一步實地查訪和約談。在大量證據面前,陳紅最終承認自己早已離婚,目前,老大、老二兩個孩子由前夫撫養,老三則被送養,其未實際履行哺乳義務。
晉城市城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爲,陳紅利用連續懷孕逃避刑罰執行,且已不再哺乳嬰兒,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已消失,依法應當收監,遂建議司法局立即向法院提出收監執行建議。此後,城區檢察院迅速聯動法院、司法局對陳紅進行釋法說理,瓦解其逃避心理。同時,協調公安等部門凝聚執行共識,明確證據標準和交付流程。近日,陳紅被依法送往看守所執行剩餘刑期,“以孕避刑”的如意算盤徹底落空。
莫讓關懷淪爲逃避刑罰的“護身符”
“法律的人道主義關懷決不容濫用!對孕婦和哺乳期婦女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彰顯着對生命的尊重與人文關懷,但絕不是違法者逃避刑罰的‘擋箭牌’。”檢察官指出,法律既有守護生命的溫度,更有捍衛正義的力度。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女性罪犯,有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此條規定本是秉持着人性化司法的善意初衷,對女性罪犯的特殊情況予以考量,在刑罰執行、監管措施等方面給予的適當的寬宥與關懷,但任何企圖鑽法律空子、挑戰司法權威的行徑,都必然受到法律的嚴懲。
現實中,已被判處刑罰的女性罪犯以懷孕或哺乳嬰兒爲幌子逃避刑罰並非孤例。這種行徑不但踐踏了法律紅線,讓法律對女性罪犯的人文關懷淪爲少數人逃避刑罰的“護身符”,也挑戰了法律權威,損害了社會公平正義。不論是從實至名歸體現法律對女性罪犯人文關懷的角度出發,還是着眼於改造女性罪犯能全面體現公平正義,都必須對利用懷孕或哺乳嬰兒逃避刑罰的不法行爲“零容忍”。上述案件的成功辦理,不僅揭露了少數人鑽法律空子的僥倖心理,也彰顯了檢察機關“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履職決心,爲維護司法權威提供了鮮活樣本。
目前,針對該案暴露出的監管方面的漏洞,晉城市城區檢察院也將聯合各部門推動構建長效防控機制,將監督從“事後補救”轉向“事前預防”。首先,實行重點清單監督,檢察院與司法局建立“重點監管人員庫”,對“掐點懷孕”、僞造證明等行爲進行專項排查。其次,建立動態核查制度。檢察機關要求矯正機構對重點暫予監外執行人員每月實地走訪,覈查懷孕或嬰幼兒實際撫養情況。最後,打造跨部門協作平臺,打通檢察、公安、衛健等部門數據壁壘,對孕產證明真實性實行聯審聯查。
檢察官普法
提起“孕婦”與“犯罪”,大家在不少影視作品中可看到,某女子“因懷孕免於死刑”的情節。懷孕的女罪犯不適用死刑,這種說法對嗎?檢察官解釋:
(1)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
(2)我國刑法對死刑適用的對象有嚴格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所謂“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被羈押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對於懷孕的婦女,無論是在羈押期間還是在受審期間,都不應當爲了要判處死刑而給她進行人工流產;已經人工流產的,仍應當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
(4)但是,如果行爲人在懷孕期間實施了犯罪行爲,一時並未被人發覺,待胎兒出生或者流產之後,才受到羈押審判的,不應當屬於“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如果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可以對其適用死刑,也包括可以適用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