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沒幾天養子人間蒸發25年 老夫妻徹底絕望了
收養沒幾天養子人間蒸發,已經失聯25年!老夫妻徹底絕望了,訴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在1999年底共同收養阿華(均化名)爲養子,不料,才完成收養沒幾天,阿華竟然就無故離家,從此就沒有再聯絡。因爲阿華25年來音訊全無,阿國與妻子認爲已無繼續維持收養關係的必要,因此,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阿華經合法通知未於訊問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定有明文,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爲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而所謂其他重大事由,係指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覆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而事實是否重大,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斟酌各種情形定之。
法官考量,阿華因爲拒絕去讀書而離家出走迄今,未與養父阿國及養母小萱聯繫探視,並且音訊全無,足見阿華對養父母顯然已無任何維持養親關係的意願。阿華既然已經25年未曾聯繫,對養父母的生活不加聞問,棄他們於不顧,未對養父母爲必要之扶助保養。
法官審酌,雙方徒有收養形式,卻未爲聯絡,無實質親情之維繫,與收養係爲成立擬製親子關係之本旨相違背,可見阿華不僅有遺棄的客觀事實,也有遺棄之主觀故意。因此,阿國夫妻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終止收養關係,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