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爲爭奪撫養權藏匿兒子10年,法院判了

夫妻離婚後,未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把孩子藏起來,試圖以長期共同生活爲由變更孩子的撫養權。近日,新疆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辦理一起變更撫養權訴訟案,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離婚不能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這是大多數夫妻之間的共識,但韓某卻不這麼想。

2015年,在塔城市打工的韓某與妻子王某經法院判決離婚。因孩子小韓當時不滿1歲,爲保障其健康成長,小韓撫養權歸母親王某,父親韓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

然而,韓某在判決生效前,悄悄將小韓帶離新疆,並更換了聯繫方式。

王某發現孩子不見後,向法院求助,法院依法將韓某列爲失信被執行人,但由於沒有其具體地址和電話,執行工作陷入僵局。

2024年7月,塔城市人民法院收到韓某的起訴狀,他以小韓長期與自己共同生活爲由,要求變更小韓的撫養權。

塔城市法院經審理認爲,雖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已滿8週歲的孩子有權自主選擇跟隨父或母一方生活,法院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但該真實意願應是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擾的情況下作出的。

本案中,韓某無視法院生效判決,將小韓帶到外省藏匿,阻斷王某與小韓的聯繫,其行爲不僅損害了母子情感,同時也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小韓表示希望與韓某共同生活,但該意願是在其長期無法與母親相處、親近的情況下作出的。這種結果是由韓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違法行爲造成的,韓某不應從其違法行爲導致的結果中獲益。同時,法院在考量“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原則時,除了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外,還需瞭解實際撫養現狀是否由一方過激行爲或非法手段所達成。

綜上,該院依法駁回韓某的訴訟請求。

韓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塔城地區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不能將小韓個人意願作爲撫養權歸屬的唯一因素,還應將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是否存在違法行爲、是否存在品德缺陷等作爲綜合考量因素。法院認爲,韓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違法行爲會對孩子的教育產生不利影響,遂維持原判。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