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期 男方搶奪、藏匿孩子
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問題總是容易紛爭不斷。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一則案例:離婚訴訟期間,男方搶奪、藏匿孩子,還阻止孩子與母親見面……深圳法院判了。
男子離婚訴訟期拒絕女方與孩子相見
李某(女)與張某(男)於2021年登記結婚,2022年生育一女小云(化名)。
2024年3月,雙方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分居後雙方輪流撫養小云。
2024年12月,雙方進行離婚訴訟期間,張某未經李某同意,擅自到李某老家將小云帶走並藏匿於其江西老家。李某得知後報警,經警方確認是張某將小云帶走,李某多次要求探望小云,均遭張某拒絕。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報警回執等證據予以證明。
男子拒不履行生效裁定書義務
法院經審查,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依法裁定禁止張某搶奪、藏匿婚生女小云,張某應於收到該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將婚生女小云送回深圳並交由李某照顧。後張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定書確定的義務,2025年3月,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依法向張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督促其履行義務,但張某仍不履行。法官從李某處瞭解到,張某繼續將小云藏匿於江西老家,拒絕與李某溝通,導致李某無法知悉小云的生活、健康情況,無法對小云進行撫養和陪伴。
法官在對李某進行心理疏導和安撫的同時,傳喚張某至法院,對其進行勸導和釋法說理,闡明其行爲不僅會使小云失去母親的照顧陪伴,對小云當下的心理、生活、情感等方面造成傷害,更可能對其未來的成長和發展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敦促張某履行法定義務。
但張某表示:鑑於李某曾經將小云擅自帶回老家,其擔心見不到孩子,不得已將孩子帶走。且張某擔心小云交還給李某後再次被藏匿。
法官告知張某,依法履行生效的人格權侵害禁令確定的內容是被執行人應盡的義務。如李某藏匿孩子,張某亦有權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爲避免新的訴訟產生,從源頭化解家庭矛盾,法官對李某亦進行了釋法說理。李某承諾將不會搶奪藏匿小云。
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一方的“財產”
考慮到雙方尚未離婚但已分居的事實,爲保障雙方的撫養權及探望權,避免之後產生新的糾紛,法官遂徵求雙方意見,是否同意在本案中達成臨時撫養協議,輪流撫養孩子。但張某仍拒絕與李某輪流撫養,不願將小云送回。
鑑於張某拒不履行的行爲已嚴重妨礙執行工作,法院依法作出司法拘留決定,對張某實施拘留十五日的處罰。張某被押解至法院羈押室後,受執行威懾,同意與李某和解。
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就小云的輪流撫養和探望事宜進行充分溝通。執行法官開展了釋法說理和家庭教育指導,嚴肅告知張某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一方的“財產”,更不應是爭奪撫養權益的“工具”,搶奪、藏匿孩子會對其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作爲父母應尊重孩子的獨立人格,從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妥善、理智處理孩子探望、撫養的問題,最大程度降低對小云的傷害。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輪流撫養協議,即在判決離婚前小云由雙方輪流撫養。後張某已將小云送回深圳並交由李某照顧。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官說法
“零容忍”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在離婚糾紛中,父母一方搶奪、藏匿孩子,不僅讓無法探望、撫養孩子的另一方被迫承受與孩子分離的巨大痛苦,更是讓正處於依賴父母建立安全感關鍵期的孩子長期處於不穩定、恐懼的狀態中,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也嚴重侵害了另一方對孩子的監護權。
本案中,法院始終將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置於首位,對藏匿未成年子女、拒不履行人格權侵害禁令的行爲採取“零容忍”態度,發出司法拘留決定書,形成強大執行威懾。同時,依託家事執行專業化工作室,注重引導父母雙方互相理解,教育雙方應爲孩子創造和諧安定的家庭環境,避免對孩子造成傷害,促使父母雙方達成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輪流撫養協議,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