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藏匿幼子嚴重違法 法院判決:送回母親身邊
揚子晚報網3月23日訊(通訊員 孫彩萍 記者 萬凌雲) 夫妻分居後,年幼的兒子被妻子帶走至孃家。丈夫的父母帶領多人,強行將幼子搶走。妻子訴至丹陽法院,院方如何判決?近日,鎮江中院發佈這一案情,同時警示:孩子是祖國的未來,是民族的希望,也是父母的心頭肉,但絕不是隨意爭奪的“物品”。
院方介紹,女子孫某與男子李某經人介紹相識,於2021年6月登記結婚,於2021年11月生育一子李甲。2022年2月,因雙方爆發矛盾,孫某與李某開始分居,並將李甲帶回孃家生活。2023年3月,李某父母帶領多人到孫某所住小區,將李甲強行抱走。
孫某多方尋找孩子未果,訴至丹陽法院,請求與李某離婚,並主張李甲的撫養權。
法院經審理認爲,婚生子李甲出生三個月後,孫某與李某即分居生活,李甲一直隨孫某生活。李某父母在分居期間強行搶奪並隱匿李甲,致尚不滿二週歲的嬰兒突然進入完全陌生的生活環境,被阻斷與母親的聯繫,李某及其家人的行爲不利於嬰兒的身心健康。
同時,李甲隨孫某生活期間,孫某對李甲盡心撫養照顧,李甲身心狀態一直健康、良好,孫某無不利於撫養照顧李甲的情形。
故此,法院判決准予孫某與李某離婚,婚生子李甲由孫某撫養,李某將李甲送到母親孫某住處。
本案審理期間,法院多次與李某溝通,最終李某主動履行判決,將李甲送歸孫某處。
主審法官表示,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關係破裂後,有時會出現“搶娃”大戰的情況。本案系夫妻分居期間一方通過搶奪小孩以達到在離婚訴訟中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案例。
在本案中,男方父母不顧孫子系一歲半嬰兒的事實,強行到女方處搶奪並藏匿孩子,行爲手段影響惡劣。這種強行改變未成年人慣常生活環境和親人陪伴的行爲,既導致嬰兒突然陷入完全陌生的生活環境,不利其身心健康,也嚴重傷害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子關係,依法應當糾正。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裁決確定孩子由女方撫養,對搶奪、藏匿孩子的行爲予以譴責和否定評價,既是對母親監護權與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的剛性捍衛,也呼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中關於規制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爲的新規定。
校對 郭鳳
編輯 丁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