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逃避執行藏匿2千萬 法院重拳出擊嚴懲不貸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淑秋
面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調解,企圖通過新開設公司對公賬戶,轉移貨款,上演現實版“瞞天過海”,以逃避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樣的“歪心思”能否成功?近日,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案件。
2020年9月3日,新某光學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經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調解,確定自次月起新某光學公司分10期向原告威某電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17095388.1元,後新某光學公司未依法履行,威某電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
同安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劃撥新某光學公司所有的款項人民幣13931633.67元,或查封、扣押、凍結相應的等值財產。
新某光學公司在收到法院執行文書後,未如實報告財產情況,在中國農業銀行、民生銀行新開設公司賬戶,在上述賬戶收到貨款後,將錢款隱藏、轉移至公司老闆被告人胡某的個人銀行賬戶,致使裁定無法執行。
經查,新某光學公司隱藏、轉移至胡某個人賬戶的錢款共計人民幣24873560元。
同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單位新某光學公司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胡某作爲公司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起決定作用,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爲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胡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後雖主動到案,但未如實供述執行期間公司賬戶資金入賬後的錢款去向,系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
同安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新某光學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胡某不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廈門中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生效的判決、裁定如果得不到執行,人民羣衆將難以感受到公平正義,可能對公正司法產生疑惑或失望。法院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維護司法權威和法律嚴肅性,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被告單位新某光學公司在收到執行裁定等相關執行材料後,未如實向法院申報經營收入,而是另行開設新的對公賬戶隱瞞公司收入情況,並將流入新開設賬戶內的資金轉到公司老闆胡某的個人銀行賬戶,逃避法院執行,導致申請執行人威某電子公司的債務無法得到清償。
胡某辯稱其爲維繫公司正常經營,將轉入個人賬戶的資金用於公司運營支出,但其未向執行法院如實報告財產情況,客觀上將被執行單位新某光學公司的收入置於法院執行查控監管之外,該種通過體外循環的方式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的行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