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法院:判決裁定有權威 拒執犯罪必嚴懲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梁平妮 通訊員 李楠楠
拒執罪,是對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卻拒不履行的行爲人的嚴厲懲處。嚴厲打擊拒執罪,不僅是對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堅實保障,還是對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力維護,更是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記者近日從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近年來,東營兩級法院在“柔性倡導”和善意文明執行的同時堅持“剛性懲戒”,用雷霆行動將“紙面勝訴”轉化爲“現實權益”。
拒執威懾促自動履行
剛柔並濟化執行積怨
舒某與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東營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蘭某某償還原告舒某借款本息10456114.36元。因其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舒某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執行過程中,蘭某某未向法院申報財產,亦未按照執行通知書履行義務。2023年12月18日,東營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蘭某某採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名單等措施。並於2023年12月20日作出罰款5萬元決定,被執行人蘭某某仍未履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多次到達被執行人蘭某某住所及可能出現的場所進行布控,均未找到蘭某某。經調查發現,蘭某某及其家人仍享受着高品質生活。蘭某某有能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且存在轉移財產的情形。
東營區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了蘭某某涉嫌拒執犯罪相關線索,公安機關審查後決定不予立案。2024年11月,舒某向東營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東營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並對蘭某某作出逮捕決定。蘭某某終於認識到抗拒執行非但不影響執行結果,還會使自己身陷囹圄,態度發生轉變,主動上交認罪認罰書,與申請執行人協商並達成和解協議,當場籌集100萬元履行義務,取得了舒某的諒解。法院准予舒某撤回刑事自訴,並對蘭某某依法予以釋放。
惡意規避執行
難逃法律制裁
劉某某、張某某與利津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生效判決書判令劉某某、張某某限期向利津某公司支付貨款558117元及逾期利息,判決生效後,因被執行人劉某某、張某某未按期履行義務,利津某公司向利津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利津法院向被告人劉某某及張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後,被告人劉某某爲規避執行,將抵賬得來的寶馬轎車轉移至其女兒名下,後又將該寶馬轎車出售,並使用他人名下農業銀行賬戶收入售車款25.5萬元,其將該錢款部分用於投資及償還其他借款,導致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利津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屬情節嚴重,其行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利津法院將涉案線索移交至公安機關後,被告人劉某某之妻韓某某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鑑於被告人劉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且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被告人劉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拒執打擊有力度
善意執行有溫度
申請執行人高某某與被執行人苟某某、鍾某某、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審理查明被執行人苟某某、鍾某某位於東營區的一處房產對借款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申請對該套房產強制執行。
2020年7月31日,東營區人民法院依法恢復對該案的執行,裁定拍賣被執行人苟某某、鍾某某用於抵押的案涉房產。案涉房產流拍後,2021年1月申請執行人高某某請求以物抵債。但被執行人苟某某、鍾某某行爲偏激,拒不交付以物抵債房產,嚴重侵害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告人苟某某、鍾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涉嫌拒執犯罪,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被告人苟某某、鍾某某自動騰退交付,鑑於被告人苟某某、鍾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且已自動履行法律義務,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認定其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