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姓兄妹3人爲爭奪房產和“撫卹金”鬧上法庭,濟南一法院判了

來源:濟南時報

近日,濟南有兄妹3人因爲一處房產還有4.7萬元的撫卹金鬧上了法庭。撫卹金是否屬於遺產,又該如何分配?濟南市槐蔭區審理了此案。

2024年8月,年邁的黎某不幸離世,留下了一處房產。由於黎某生前未立遺囑,也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這份遺產成爲她的3個子女爭奪的焦點。2024年11月,時某把章甲、章乙起訴至槐蔭區法院,要求獲得母親遺留的全部房產和4.7萬元撫卹金,理由是自己承擔了主要的贍養責任。

據悉,黎某有兩次婚姻,時某和章甲、章乙3人同母異父,這起案件的原告是時某,被告是章甲和章乙。章甲、章乙辯稱,黎某活着的時候,他們每年都會把母親接到自己家生活一段時間,同樣盡到了贍養義務,因此請求依法分割遺產。同母異父的兄妹3人都認爲自己盡了贍養義務,要求平等分割遺產,如何認定和處理他們的主要爭議是該案的一個核心問題。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黎某生前沒有留有遺囑,也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其涉案遺產依法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涉案房屋是黎某的個人財產。根據審理查明的情況及證人證言,時某在黎某生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故在分割該套房產時應適當予以多分。訴訟中,時某主張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所以把房屋判歸時某所有爲宜,但他應按雙方認可一致的房產價值,給予其他法定繼承人相應的貨幣補償。

此外,時某在訴訟請求中提出的要繼承4.7萬元的撫卹金,而撫卹金是否屬於遺產是該案中另一個關鍵問題。法院方面表示,撫卹金並不屬於遺產。根據法律規定,撫卹金髮放的目的是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那些依賴死者生活的未成年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而不是死者的個人財產,因此不能作爲遺產繼承。法院根據各方與死者的親密程度、贍養義務等因素,決定時某分得2.7萬元,章甲和章乙各分得1萬元。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房屋歸時某所有,時某分別給付章甲、章乙房屋貨幣補償款各10萬元;黎某的撫卹金,時某分得2.7萬元,章甲、章乙各分得1萬元。

(新黃河客戶端記者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