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好心肝診所」挨批打特權疫苗200萬免罰 最高行曝原因

好心肝診所2021年替700多名非第一至三類人員施打新冠疫苗,臺北市政府裁罰200萬元罰鍰,好心肝診所不服處分,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好心肝敗訴。好心肝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爲預防接種政策應以衛福部訂定發佈者爲限,醫療機構不配合「中央指揮中心」的措施也不能處罰,今除廢棄原判決還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

新冠肺炎肆虐期間,民衆搶打疫苗,好心肝診所替不符資格者私打AZ疫苗,對象多包括藝人侯昌明、曾雅蘭、郭子乾、PChome董事長詹宏志等人,挨批「特權疫苗」;刑事部分,臺北地檢署約談好心肝基金會負責人許金川,時任市長柯文哲、副市長黃珊珊被告發圖利罪嫌,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以他字案簽結。

北市衛生局的處分指出,好心肝2021年6月4日已替相關醫事人員和員工接種疫苗,同年月7日至8日仍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領取COVID-19 公費疫苗,卻未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規定,替醫事人員、防疫人員、高接觸風險第一線工作人員接種,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依法裁罰200萬元罰鍰。

處分指出,全球疫情嚴重、我國疫苗短缺,各地方政府及醫療機構都應遵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佈的疫苗接種政策,但好心肝診所違規領取、施打疫苗,足以讓中央機關的預防接種政策,不再受人民信賴,影響不輕,若不重罰不足讓診所知所警惕。

好心肝不服市府處分,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北高行2023年判原告之訴駁回,好心肝診所仍要罰200萬元。

好心肝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由衛生福利部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期間,傳染病防治法的中央主管機關仍爲衛福部。傳防法第29條第1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應以衛福部訂定發佈者爲限,中央指揮中心以其名義自行對外發布的預防接種應變措施,醫療機構即便未配合,也不能依傳防法第65條第3款規定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行政機關對不確定多數事件所爲通案、反覆性的規範,拘束對象於規範事件反覆發生時,仍有增、減的可能,難以個別化確定其範圍者,爲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的「法規命令」,須依法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纔有效力,不得因使用一般性特徵描述規範對象,規避踐行法規命令生效要件。

換句話說,傳防法主管機關或中央指揮中心依法律授權發佈的預防接種政策,或相關必要應變措施,若屬法規命令,最高行政法院認爲也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才生規範效力,因此判好心肝診所不用處罰。

好心肝診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