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肝挨批打特權疫苗 判免罰確定

好心肝診所於2021年疫情期間爲700多名非第1至3類人員施打新冠疫苗,遭北市衛生局裁罰200萬元,最高行政法院認爲欠缺法規命令的生效要件,判不用處罰。本報資料照片

北市衛生局迴應,「待收到判決書,再據以依法研議辦理」。衛福部疾管署發言人羅一鈞說,未來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發佈防疫措施的行政程序,會再與法制相關部門商討,以求更完備規範效力,併兼顧防疫急迫需求。

新冠疫情期間民衆搶打疫苗,好心肝診所未依指揮中心優先順序施打,爆發「特權疫苗」爭議;刑事部分,好心肝基金會負責人許金川,時任正、副市長柯文哲、黃珊珊被告發圖利罪嫌,臺北地檢署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以他字案簽結。

但北市衛生局處分指出,好心肝2021年6月4日替相關醫事人員和員工接種疫苗,同年月7至8日仍向北市衛生局領取新冠公費疫苗,卻未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規定,替醫事、防疫及高接觸風險第一線工作人員接種,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依法裁罰200萬元罰鍰。

當時指揮中心說重話,此事嚴重影響未施打疫苗的基層醫護人員權益,有人漠視規定,明知故犯,情節重大,將由司法單位徹查,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好心肝不服市府處分,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北高行2023年判原告之訴駁回,好心肝診所仍要罰200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指揮中心由衛福部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期間,傳染病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仍爲衛福部。傳防法第29條第1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應以衛福部訂定發佈者爲限,指揮中心以其名義對外發布預防接種應變措施,醫療機構即便未配合,也不能依傳防法第65條第3款規定裁罰。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的「法規命令」,須依法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才生規範效力,以記者會發布新聞、發函轉知合約醫療院所,或在網頁上公告等方式發佈,欠缺法規命令的生效要件,因此判好心肝診所不用處罰。

羅一鈞說,疾管署與醫療院所是透過「合約」,不會用法規命令訂定應接種對象,違規接種僅「違約」,疾管署不會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