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肝診所」遭批特權打疫苗遭重罰200萬! 逆轉改判免罰確定
▲臺北市好心肝診所被批施打特權疫苗遭開罰200萬元,最高行政法院改判免罰。(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北市「好心肝診所」於2021年新冠肺炎期間,爲7百多名非1到3類的人員施打新冠疫苗,遭臺北市政府重罰200萬元。診所不服,訴願失敗後提出行政訴訟,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診所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二審19日卻出現逆轉判決,廢棄原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與裁罰處分,全案確定。
新冠肺炎2019年底出現後,2020年席捲全球,臺灣於2021年間2月間,制定「110年COVID-19疫苗接種計劃」,將公費疫苗接種對象分類,視國內外疫情趨勢、各類對象感染風險、疫苗供應等情形,進行滾動調整。同年5月底首批41萬劑AZ疫苗進入臺灣,政府在臺北市、新北市地區,以第1類至第3類(包括醫事人員、防疫人員及高風險接觸者)爲首批接種者。
但有不少名人不符合接種資格,仍積極搶打。臺北市「好心肝診所」於同年6月初,爲不符合1到3類資格的744人接種疫苗。包含藝人侯昌明、曾雅蘭、郭子乾、PChome董事長詹宏志等人,都在其中。外界因此批評是「特權疫苗」。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證屬實後,於同年6月18日開出200萬元罰單。診所訴願失敗後,提出行政訴訟。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診所敗訴,診所上訴第二審。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卻出現不同認定。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此等具有處罰性質的「法規命令」,需依照同法規定「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始生效力。」不得因其使用一般性特徵描述規範對象,就認爲這是對人之「一般處分」,而規避踐行上述法規命令生效要件。因此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所公佈的「法規命令」,也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纔有其規範效力。
而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對於相關裁罰規定,僅以記者會發布新聞、發函轉知合約醫療院所或在網頁上公告等方式發佈,並未將此等法規命令「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欠缺法規範生效要件,故此,不生規範效力。因此臺北市政府所開出的罰單根據的法規命令,乃是無效的法規命令,裁罰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