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陳泰然4年前當選文化大學董事長 臺灣高等法院判無效

中國文化大學「校友派」等董事黃有良等人,認爲張鏡湖2019年去世而出缺董事長職務,張的女兒張海燕所屬的5名「家族派」未出席第18屆第37、38、39次董事會,自2021年6月16日起當然解任董事職務;但這5人竟參與第43次董事會,並在董事長補選時投票給陳泰然,讓陳當選。黃等提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訴訟,臺灣高等法院今判決議無效。

本件上訴人包括黃有良、金榮華、陳樹、張冠羣、袁興夏,他們在起訴時先位請求確認2021年9月13日第18屆第43次董事會所爲「陳泰然當選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第18屆董事長」決議無效;備位依私立學校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決議;士林地方法院判黃等人敗訴。

黃等人主張,張海燕、王寶輝、彭誠浩、白省三、蔡政文應自2021年6月16日起當然解任董事職務,但這5人卻參加第43次董事會,並在董事長補選時投票予陳泰然,陳獲得6票而當選第18屆董事長,若「扣除張海燕等5人之票數後」,陳泰然僅取得1票,卻當選第18屆董事長。

高院審理後認爲,文化大學董事總額11人,第43次董事會召開前,有2人於2018年4月23日請辭,張海燕等5人經另案訴訟判決自2021年6月16日起與文大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因此人實際在任董事爲陳泰然等6人。張海燕等5人當然解任後,不得參與第43次董事會董事長選舉投票,但會議紀錄、董事長選票籤領單及董事長選票計票單顯示張海燕等5人不僅領取選票,更參與推選董事長的投票,可認陳泰然的票數裡有張女等5人的票。

因選舉投票數爲10票,其中5票爲不具投票資格的張海燕等5人所投,黃有良主張決議違反私校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依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可採,高院今廢棄原判決,確認「陳泰然當選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第十八屆董事長」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今判「陳泰然當選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第十八屆董事長」決議無效。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