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董事長當選遭判無效 校友派董事批教育部刻意模糊焦點

文化大學景圖。(本報資料照)

針對臺灣高等法院於今(19)日宣判文化大學董事長陳泰然於4年前在第18屆董事會當選判決無效,教育部於晚間迴應,將遵循法院維護法律安定性的意旨,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後續事宜。文大「校友派」董事透過委任律師提出反駁,認爲教育部的說法似有刻意模糊焦點。

文化大學「校友派」等董事黃有良等人認爲,張鏡湖在2019年去世而出缺董事長職務,張的女兒張海燕所屬的5名「家族派」未出席第18屆第37、38、39次董事會,自2021年6月16日起當然解任董事職務,但5人仍參與第43次董事會,並在董事長補選時投票給陳泰然並當選。黃等人提出董事會決議無效訴訟,高院於今日宣判董事長當選判決無效。

在高院宣判結果後,媒體也好奇,教育部爲何當年仍覈定陳泰然出任文大董座?且教育部是否要求文大董事會撤換陳泰然?5名「家族派」董事又應如何處理?

教育部迴應,黃有良等人前就教育部覈定中國文化大學第18屆董事長之行政處分提出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4年8月13日作成判決,案內提及倘撤銷該行政處分,將使學校重要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法律秩序安定,也會影響教職員生權益與校務發展,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98條作成情況判決,並未撤銷教育部之行政處分。

教育部並強調,將遵循法院維護法律安定性的意旨,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針對教育部迴應,「校友派」委任律師則提出4點表示:

1、行政判決當初覈定違法。

2、私校財團法人爲民事私法人,與公立學校公法人不同,私法人中董事長及董事會民事合法選任,爲教育部覈定生效的前提,如選任無效,教育部無從覈定,所以行政法院判決的射程,無法及於民事選任無效。

3、若如教育部所述,行政判決後,民事庭必然判校友派敗訴,但今天卻做出校友派勝訴判決,更證明民事選任纔是本案重點,教育部似有刻意模糊焦點。

4、本案爭訟已久,尤其陳泰然是教育部選派的臨時董事,發展至今的過程教育部都清楚,早已知道違法狀態存在,但仍消極怠惰不作爲,放任違法狀態延續至今,有失公允,無助迴歸合法,尤其在教育領域竟支持違法狀態的存續,實在難以爲教育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