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擬縮短僑民役男徵兵期限 返國滿183天就要服役
役男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兵役制度再有調整,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法,將僑民役男居住期限屆滿1年的徵兵處理原則,修正爲183日,並刪除華僑回國投資得暫緩徵兵的規定,同時增訂原有戶籍的僑民役男返國時應提出自僑居地出發的證明文件,加強僑民身分認定。
現行兵役法規定,年齡屆滿19歲當年起至36歲的男子,都是應接受徵兵處理的「役男」;目前具僑民身分的役齡役男,可以緩徵兵役,但並非免役,根據內政部統計,目前應當兵但未當兵「僑民役男」約2.3萬人。
內政部預告修正「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根據修正草案,將僑民役男居住期限屆滿1年的徵兵處理原則,縮短爲183日,且屆滿183天的「當天」就應辦理徵兵,也是呼應衛福部規定回國半年後才能恢復健保的時程。
根據修正草案,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的役齡男子,役齡男子應自僑居地返回國內隔天起3個工作日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本人本國護照、外國護照(或海外永久或長期居留證)及自僑居地返回國內的證明文件。
此外,現行規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經覈准實行投資金額在1000萬元(或其他等值貨幣)以上,或在僑資經營事業機構擔任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專門技術人員;在覈準設立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中(含辦事處)擔任重要主管職務或具有金融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僑居地戰亂等原因,得暫緩徵兵。
考量時空環境變遷,以暫緩僑民兵役徵集作爲促進僑民投資、返國提升產業技術的條件已不合時宜因此刪除;條文也規定,暫緩徵兵處理以6個月爲限,期限屆滿後,原因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相關證明,重新申請暫緩徵兵處理。
針對僑民役男的認定方式,內政部表示,考量僑居身分加簽效期與其所附的中華民國護照效期相同,且申請換髮或補發護照時,經查驗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仍屬有效者,其僑居身分得予移籤,未能及時反應役男情形,草案刪除「僑居身分加簽的護照」作爲僑民役男的認定依據。
修法預告將至8月11日,內政部搜整外界意見後將視情況調整,並另行公告上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