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歲除役後才被發現閃兵 不只補服役 內政部:研議加重2/3刑期

圖爲參與漢光演習的國軍。資料照片

藝人閃兵連環爆,國民黨立委黃健豪提案修改《兵役法》,主張即便已屆除役年齡,若未履行服役義務者,仍視爲役齡男子,不因年齡屆滿而當然取得除役身分。內政部6日迴應,可能不一定要回來服役,而是加重刑期3分之2等,但尚未定案。

藝人「閃兵」案爆不完,最高檢建議修法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刑期由現行5年以下,調高爲7年以下有期徒刑,國防部長顧立雄今天表示將與內政部及相關部會研議修法可行性;內政部長劉世芳迴應,修法態度與國防部一致。

針對閃兵者超過36歲後是否要補服兵役,內政部役政司長沈哲芳表示,這牽涉到國防部兵源應用、體能與部隊內管教問題,國防部目前態度也是先聽取大家意見,再共同研擬相關措施。不過他也透露,相關草案有提到,除役後才被發現閃兵,除了補服役,也有另外一個機制,比如加重刑期3分之2,但都仍待討論,目前尚未定案。

至於「體位區分標準」修訂進度,沈哲芳說,標準制定主管機關是國防部,應用機關是內政部與縣市政府,內政部會尊重國防部對國軍體能的要求;目前雙方初步共識是11月中旬預告修正標準,但還是要尊重國防部法規作業期程,明天會再跟國防部確認部分項目。劉世芳補充,據她所瞭解,國防部傾向於明年4月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