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直播主控廠商性侵 他反控「砲友借不到錢報復」一審無罪 二審逆轉
臺中市彭姓男子涉在2023年6月間,在北屯區一間租屋處,性侵妙齡女直播主,女直播主提告,一審審理時,彭男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曾是砲友關係,因女直播主借錢未果,纔對他提出性侵告訴,一審認定女直播主前後供述不一、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判彭無罪,但二審近日逆轉,認定女直播主對於遭性侵過程,未有明顯落差,加上有驗傷單等證據,改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彭3年6月徒刑。
彭姓男子與一名女直播主是合作廠商關係,同住在同一棟大樓的不同樓層,彭男因得知女直播主將搬回桃園,彭2023年6月5日凌晨零時許,以欲續租女直播主的租房爲由,進入女直播主的房內後,涉強迫女直播主口交、性交,也強摸女子胸部、下體,最後因彭男「軟掉」,才結束犯行。女直播主隔天返回桃園驗傷後,將相關衣物提供給警方,提告妨害性自主。
檢方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不過彭男到案時,雖不否認與女子有發生性關係,但強調二人是合意,不是性侵,雙方從女直播主念大學時即認識,過去是砲友關係,曾發生多次性行爲,女子疑因借款12萬元未果,告知他「走着瞧」之後,即收到警方告知涉嫌妨害性自主。
臺中地院審理時,認定女直播主在歷次的警詢、偵訊的證述,在細節略有落差,包括與彭男是否有財物糾紛,以及與彭男犯行後,仍一起共浴等情節,還有遭性侵後證稱下體不斷流血,醫院驗傷單卻沒有驗出等情況,認爲女子證次有瑕疵,加上此案僅有女直播主友人證稱,案發後女直播主有告知遭性侵,且有哭等情節,無法作爲補強證據,認定事證不足,判彭男無罪。
檢方上訴臺中高分院,二審審酌,此案女直播主在歷次對於遭性侵害的情節,證述相符,也與驗傷單呈現的傷勢相符,雖然過去女直播主與彭友有發生合意的性行爲,也有相關金錢往來,但不能據此論斷,女子的證述有瑕疵,認定女子對於性侵過程前後相符,有驗傷單佐證,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彭男3年6月徒刑,仍可上訴。
臺中市一名女直播主指控廠商性侵,一審原判廠商無罪,二審逆轉改判3年6月。示意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