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女童控工人帶上頂樓性侵 高院更一審逆轉「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本報資料照)

從事外牆磁磚修補工程的林姓工人,被控2021年邀8歲女童到社區頂樓,以擔心女童會失衡跌落爲由貼抱,伸手進她內褲摸臀與陰部。桃園地院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3年2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改論加重強制性交判7年6月,最高法院撤銷。更一審今(11)日逆轉改判無罪。

林姓工人替桃園市蘆竹區一處社區修補外牆磁磚,2021年2月5日上午10點許邀國小三年級的女童到頂樓觀賞風景,卻對女童上下其手,遭起訴。桃園地院認定林強制猥褻,但高院則認爲他把手伸到女童的陰道里面,是強制性交。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指出,公訴意旨主要是以被害人 A 女之指訴、社區保全人員證述、A棟電梯內監視錄影畫面及江的測謊鑑定書,爲其主要論據。

更一審認爲,女童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中,對江行爲描述,包括有無抓住女童手腕而限制其反抗、離開過程、有無伸入其陰道內等重要情節,前後證述不一,且隨着時間經過,指訴愈加嚴重,此已與一般常情相違。

另就江爲猥褻行爲時,女童究竟有無以腳踢江,指訴不同,復就江於案發後離開現場方式,究竟是自行走逃生梯下樓,或與女童一同搭電梯下樓,所述亦有不同。

依照電梯內監視錄影畫面所示,案發前,是江先進入電梯,女童隨後進入,此與女童指訴是她先進入,江纔要求一起搭乘電梯的情節不符。

且2人之後從頂樓一起搭乘電梯下樓時,女童尚且將電梯停留在自己所住樓層、按住電梯按鈕後,朝電梯外某處指去而讓江知悉,此不僅與女童警詢時數度證稱江是走逃生樓梯下樓一情顯然不同,也未見女童所稱有慌亂逃離的情形。

高一審表示,本件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都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江有罪的程度。原審遽予對江論罪科刑,容有未洽。江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據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爲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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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