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拿假髮票抵稅慘了!房地合一稅3處露餡 連補帶罰噴逾50萬

▲看屋示意照,非指當事人。(圖/記者項瀚攝)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小莊(化名)約2年前賣掉位在高雄市的閒置房屋,爲了節稅找來建設公司開立假的統一發票,以此申報80萬元裝修成本規避房地合一稅,不料3處「沒喬好」露餡,遭到國稅局揪出,連補帶罰慘噴逾50萬元房地合一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小莊在112年5月買進高雄市一處大樓公寓,稍做修繕後同年11月賣出,雖然用統一發票舉證80萬元裝修成本,但國稅局查覈資料發現3大不合理之處,揪出漏稅事實。

「從建設公司資料發現改建服務,他就被懷疑造假了」稅務人員指出,小莊雖雖自行檢附工程合約書及發票申報可減除「增置、改良、修繕費」但從進一步追查資料發現所有裝修工程都是小莊自己施作,發票不合理。

另外,國稅局也在112年11月交易後買方取得的使用執照查覈,確認建物沒有重大變更,認爲統一發票不能申報。

最後,不死心的稅務人員還跑去找大樓管理員詢問小莊二次施工有沒有裝修施作申請,樓管拿不出相關資料,落實「裝修是假的」,因此將80萬元成本列舉予以剔除。

小莊因爲持有房地不到1年轉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率高達45%,被補稅36萬元,裁罰倍數原爲本稅0.8倍,但國稅局「愛心辦稅」初犯者首罰減半至0.4倍,連補帶罰50.4萬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衆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資料列報成本費用,以免受罰。

稅務人員指出,民衆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明定相關損益的計算方式,即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餘額爲所得額。

其中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與增置、改良、修繕費等取得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及移轉費用,民衆申報時應提示具體事證,以利國稅局自所得額中核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