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7天賣房好慘! 多噴逾80萬房地合一稅

▲看屋示意照,非當事人。(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只因爲差7天賣房,就痛失房地合一免稅的空間!高雄國稅局公告最新案例,有民衆王先生(化名)去年5月29日賣房地,申報自用住宅免稅,水電、戶籍登記證明皆具備,但因房屋取得時間在107年5月21日,不符合「持有6年」的認定原則遭認定要繳稅,連補帶罰高達80.7萬元。

高雄國稅局指出,王先生去年5月29日出售107年5月21日購買取得的房地,自行主張房地期間已滿6年,出售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審酌其水電用量確有居住事實,爭取房地合一免稅。

不過國稅局追蹤發現,王先生107年6月6日才完成房屋戶籍登記,還差7天才屆滿6年,覈定課稅所得275萬元,不符合「住滿6年」規定,依照20%稅率課55萬元稅金,裁罰0.5倍27.5萬,連補帶罰要繳80.7萬。

「怎麼還是那麼多人搞錯房地合一稅的認定觀念,一直在踩紅線!」稅務人員無奈表示,戶籍登記、房地移轉日期、水電居住證明,3條件「1個都不能少」,這個案件就是戶籍登記日期不符規定,雖然只差7天,一樣被覈定要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