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假髮票逃漏房地合一稅2處漏餡被抓到 連補帶罰慘噴135萬
▲房屋買賣示意照,非指當人。(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弄巧成拙!北區國稅局指出,近期查獲有民衆小張(化名)拿假造的房屋修繕發票抵減房屋買賣所得,但因國稅局揪出2大疑點,被查到漏報房地合一稅的事實,連補帶罰共噴135萬元,稅務人員指出,「小張原始申報的房地合一所得只有120萬元,補罰金額高出原申報額。」
國稅局表示,小張是在去年2月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所得120萬元,按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爲54萬元,已完成報繳。
國稅局查覈時發現2大疑點,認爲小張的房地合一稅申報「不對勁」,第1、小張列報房屋裝修費的統一發票,爲關係人老黃(化名)經營的公司所開立,且這間公司經營的營業項目,與房屋修繕無關。
第2、國稅局查出,買方實地看屋時,現場無進行裝修或更新衛浴等設備,且委託銷售契約載明標的物現況於持有期間並未更新,與報價單修繕項目不符。
北區國稅局因此核認小張涉有故意虛報費用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除剔除費用150萬元,補徵所漏稅額67.5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處一倍之罰鍰67.5萬元,連補帶罰共135萬元,比原申報所得額120萬元高出15萬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房屋持有期間如有修繕或改良時,應取得並保存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合法憑證、付款金流及修繕前後照片,以利於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據實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另外,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無修繕事實,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憑證列報成本費用,如有申報錯誤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