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男房屋被拍賣忘報房地合一稅 領走415萬秒被發現

▲書記官執行示意圖。(圖/屏東執行分署提供)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男子名下房屋於112年間遭法院拍賣後,未在拍定人領取權利移轉證書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覈定補稅與罰鍰共95萬多元,並因逾期未繳納而移送行政執行。屏東執行分署調查後發現,男子仍領回法院分配的415萬餘元,具備清償能力。經說明法令與後果後,他在妻子陪同下到分署表明願意分期償還,並先繳50萬元。

屏東執行分署於114年初分案後立即進行調查、聯繫移送機關調閱相關資料,發現男子的房屋經法院拍定製作分配確定後,還有分配剩餘款項415萬餘元發還給男子,屏東地方法院將415萬餘元匯款至男子指定帳戶,隔幾天男子開始陸續提領、轉帳至親人帳戶內。同仁與移送機關評估男子應有能力繳納欠款,除通知男子到場說明外,也到現場執行了解現狀並向男子分析利害關係。不久,男子在妻子陪同下,一起到分署表示因不知法令,有意願辦理分期並先行繳納50萬元,其餘欠款分期繳納。

屏東分署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4條之5第1款規定意旨,105年1月1日以後個人交易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未依限完成申報,按個案情形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以罰鍰。屏東分署表示,民衆若有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房屋、土地所得,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依規定申報,若漏報或短報,將會面臨罰鍰。該分署爲貫徹行政院「五打七安」政策,呼籲民衆切莫輕忽房地合一稅相關規定,共同守護居住正義,落實「居安」政策。另提醒民衆如有收到可疑電話或訊息,請直接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求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