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要保人」變更 繼承人連補帶罰噴近百萬遺贈稅
▲民衆前往國稅局報稅示意照。(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高額壽險保單要保人變更,當心惹上《遺贈稅》大麻煩!北區國稅局近期分享「抓漏」案例,有子女繼承富爸爸生前買的保單,自行變更要保人並主張保險收入未進帳,遭連補帶罰近百萬元。
錢爸爸(化名)生前有2張總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壽險保單,皆在112年以本人爲要保人、子女爲被保險人投保,其中1張在死亡前變更要保人,未申報贈與稅;113年死亡以後子女自行將另一張保單變更要保人,2張都被一起被抓到,因被視爲死亡前2年贈與行爲,一起併入遺產核課。
佛心勸繳稅被當詐騙
「他們全都沒有申報,自然會被處罰。」稅務人員指出,經調閱資料後發現漏稅,火速開單追稅,繼承人對稅單不以爲意,結果當事人還怒罵「詐騙」掛電話,國稅局最後只能以《遺贈稅》稅率10%追繳本稅50萬元,並處0.8倍裁罰,即40萬元,合計連補帶罰90萬元。
稅務人員指出,現行《遺贈稅》法律規定,死亡後6個月內要報稅,可延3個月。此案繼承人有延長報稅期間,顯然有充足的時間整理資產;又有主動更換要保人的行爲,裁罰倍數因此落在0.8倍。
稅務人員指出,「保險公司固定期間會通告國稅局保單要保人變更了,國稅局可能無法在保單變更當下揪出來,但資產有記名,其實都可掌握,不會漏抓。」
北區國稅局指出,民衆辦理親人遺產稅申報時,請先檢視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保單,如有以被繼承人爲要保人,死亡前2年內變更該保單要保人爲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時,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