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父「要保人」改小孩 5個月後國稅局揪補罰51.2萬贈與稅

▲臺北國稅局。(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一個慈祥的爸爸老張(化名)含莘茹苦拉拔小孩今年2月成年,老張歡喜將自己在112年間投保的年金險要保人名稱改爲自己的兒子小張(化名),5個月以內國稅局就開出贈與稅補稅裁罰單,金額高達51.2萬元,讓老張大吃一驚。

臺北國稅局指出,老張在112年間投保年金保險,並以老張本人爲要保人,其子小張爲被保險人,但老張於114年2月間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爲其子小張,沒在1個月內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核認贈與金額500萬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除補徵老張贈與稅額25.6萬元【(500萬-244萬)X10%】外,並裁處1倍罰鍰,合計連補帶罰51.2萬元。

「要保人就是跟保險公司簽定保單的人,一旦要保人變更,視同擁有保單的權益轉移。」稅務人員指出,老張的案例是國稅局很常見的情形,很多人認爲要保人只是單純的「保單繳費人」變更要保人又沒有拿到錢,不算贈與,不過國稅局的見解並非如此。

臺北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明文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爲。稅務人員指出,要保人變更,形同決定繳保費、保單要不要維持下去的人變了,可以決定保單價值利益,自然就有資產移轉的形式。

由於保單贈與後國稅局與保險公司資料系統勾稽順暢,國稅局提醒,一旦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即贈與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