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合建分屋行贈與 臺中揪61件補稅660萬元
臺中市稅務局表示,房屋由父母出資興建,而以子女爲房屋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此舉屬贈與行爲。(臺中市稅務局提供)
近年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盛行,唯稅務單位也發現偶有地方藉此直接將新屋轉移給子女,臺中市稅務局2024年查覈254件發現61件應認定爲贈與行爲,需補繳契稅,去年度累計補徵660萬元挹注市庫收入。
近年興起地主出地、建商出錢的合建分屋方式,臺中市稅務局表示,房屋由父母出資興建,而以子女爲房屋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此舉屬贈與行爲,應由起造人在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爲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據此,若房屋建材購買及支付建商的工程款等均由父母支付,卻直接以子女名義爲房屋的起造人,縱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即認定爲父母贈與子女房屋,依規定應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稅務局提醒民衆,如屬前述因買賣、交換、贈與並取得使用執照,應申報繳納契稅範圍,均應於取得建照核發日起60日內報繳契稅,如逾期申報,每逾3日,需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超過1萬5000元者應以1萬5000元計。
稅務局解釋,除合建分屋,也發現有些地主租地給他人營業用,建物由承租者出資建照,地方卻要求建物所有權要登記爲其子女,這一類也列爲重點查覈對象,只要查金流就能釐清;而稅務局統計2024年總共查覈254件發現61件應認定爲贈與行爲,需補繳契稅,去年度累計補徵660萬元挹注市庫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