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爸買5千萬豪宅登記子名下 贈與稅連補帶罰噴160萬
▲賞屋示意照,非指當事人。(圖/記者項瀚攝)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富爸買5千萬豪宅記名在兒子名下,以爲「完成過戶就沒事」,不料遭到國稅局發現未在期限內申報贈與稅,且通知補報也不理,最後連補帶罰共噴160.5萬元。
臺北國稅局指出,有一位富爸爸在110年10月13日簽約購買房地,並登記該房地之所有權爲其子所有,因該房地之購買價款均由富爸爸支付,核屬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爲其子購置房地,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惟這名富爸爸並未申報贈與稅。
「我們有通知他補報,可是他並未在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辦理申報,也沒有主張用子女名義借名登記,符合贈與稅規定。」稅務人員指出,臺北國稅局按該房地現值覈定贈與總額1290萬元,補徵富爸爸應納贈與稅額107萬元〔(贈與總額1290萬元-110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0%〕並裁處0.5倍罰鍰,即53.5萬元,合計160.5萬元。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爲他人購置不動產,應以贈與論,並就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財產價值,依法課徵贈與稅。
稽徵實務上,此類以贈與論案件,納稅義務人常誤認未直接移轉財產予他人而無須課徵贈與稅,當稽徵機關依查得事證核認財產移動之行爲應以贈與論時,會先行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逾期仍未申報或未提出不以贈與論之證明文件者,纔會依查得資料覈定補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