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治薇被控收陸資助競選立委 二審加重判刑2年8月
馬治薇被起訴收陸資助競選立委 二審逆轉判(示意圖,達志影像)
桃園市前立委候選人馬治薇被控收受大陸資助參選,檢方依違反《國安法》、《反滲透法》、《個資法》等起訴,一審依照違反《個資法》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二審臺灣高等法依反滲透法判處2年8月徒刑。可上訴。
馬治薇遭控接受大陸「冰姐」、「阿浩」友人資助美金、虛擬貨幣泰達幣摺合新臺幣約100萬元參選立委,並回傳國安單位名片,以及「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等。
馬治薇曾在法庭聲明,檢方指控爲中共介選,甚至出賣國家機密,她表達嚴正的抗議,不僅是對人格極度污辱,也是政治的撲殺。質疑自己的民間友人只因爲住在中國大陸,就肩負原罪,根本是網軍操作輿論帶風向的手法,以定自己莫須有的罪。
一審認爲,馬違反《個資法》,其中「冰姐」、「阿浩」並非我國立法院人員,無與中央各部會人員聯繫的必要,卻仍然傳送有大量聯絡資料的名冊,換取「冰姐」、「阿浩」信任,並藉此獲得金錢資助,自有不法所有意圖。考量犯罪後否認犯行,處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