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陸資參選 民眾黨前黨工馬治薇判2年8月
民衆黨桃園市黨部前發言人馬治薇以無黨籍身分參選立委,涉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資助、指導及實質控制的某基金會派遣人員會面,她以我國政府組織人員資料、政治輿情等情報,換取對方及其所屬境外敵對勢力的資助。臺灣高等法院昨依反滲透法判馬治薇二年八月徒刑,沒收不法所得。
民進黨昨天表示,馬治薇收受中資遭判刑,而民衆黨主席黃國昌曾替馬治薇拍推薦影片。民衆黨發言人張彤反駁,黨從未提名馬治薇參選,民進黨抹黑不成,又來抹紅,實在可悲。
桃園地檢署起訴指出,馬治薇二○二三年四月至十一月止,接受「冰姐」、「阿浩」所屬基金會提供往來大陸機票、食宿,並陸續提供某科技廠設備圖紙、調查局及國家安全局人員資訊給兩人,換取對岸資助她參與第十一屆立委桃園市第一選區競選活動。桃園地院僅認馬女傳送載有各部會、黨團聯絡人資料名冊,將個資外泄至對岸,依個資法判她八月徒刑,沒收美金及泰達幣。
馬和桃檢皆上訴,她的律師主張中華民國還沒修法前,不應將大陸視爲「境外敵對勢力」。辯稱無從證明冰姐、阿浩是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且他們提供的資金是供「個人日常生活所需」。
高院不信,認定她犯反滲透法「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從重以前者論處。
高院認爲馬治薇受中共滲透成爲在地協力者,如當選將握制訂、修正法律的公器,並掌握質詢行政首長權力,若仍依中共指示行事以換取金錢資助,恐不當使用立委職權而破壞自由民主憲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