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黨工馬治薇遭指「國安破口」 拿對大陸錢選立委判2年8月
民衆黨桃園市黨部前黨工馬治薇被控以無黨籍參選立法委員期間,多次赴陸接受中共指示,以美金、泰達幣等多種管道收受106萬元的陸資當選舉經費,並回饋我國機關資料。檢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反滲透法及國家安全法等罪起訴,臺灣高等法院今依反滲透法判她2年8月徒刑,沒收犯罪所得。
馬治薇去年曾以「小草傳媒」名義進入立法院開直播,遭指是「國安破口」,民衆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澄清小草傳媒負責人跟民衆黨沒有任何關係。
馬治薇爲2024年1月參選桃園市第一選區立委,被控於2023年4月前赴中國大陸時結識「冰姐」、「阿浩」等人,後續在同年4月間赴陸時,先與「冰姐」、「阿浩」碰面,商議由馬治薇提供我國政府組織人員資料等資訊,換取「冰姐」、「阿浩」金錢上的資助。
她返國後透過管道取得2022年9月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含總統府、監察院、考試院、行政院、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等行政機關及情治單位,內頁載有「限公務使用,嚴禁轉載」文字,她翻拍轉存PDF檔傳給「冰姐」、「阿浩」,先後收受約106萬元臺幣的選舉經費。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爲,「冰姐」、「阿浩」非我國立法院人員,沒有與中央各部會人員聯繫必要,馬治薇卻傳送載有各部會、黨團大量聯絡相關名冊,將個人資料外泄至對岸,以此換取「冰姐」、「阿浩」的信任並牟利,有不法意圖,僅依個資法判她8月徒刑,沒收美金及泰達幣均依法沒收或追徵。
至於馬女被起訴違反國安法、反滲透法部分,桃園地院認爲她提供大陸的聯絡名冊文件並非政府覈定的機密,情治單位人員的名片也是公開資訊,與公務上應秘密的資料無關,無積極證據可認「冰姐」、「阿浩」爲境外敵對勢力的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派遣之人,不另爲無罪諭知,判無罪。
馬治薇和桃園地檢署皆上訴,高院時審理,馬女承認違反個資法,但因她無前科,一審卻判8月徒刑,她覺得量刑過重。律師陳麗玲主張檢方指控違反反滲透法、國家安全法部分,在中華民國還沒修法前,不應將大陸視爲「境外敵對勢力」。
高院審理後,認定馬女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爲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爲」及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個資法部分依想像競合,從較重的反滲透法判2年8月刑。
民衆黨桃園市黨部前黨工馬治薇被控以無黨籍參選立法委員期間,多次赴陸接受中共指示,以美金、泰達幣等多種管道收受106萬元的陸資當選舉經費,並回饋我國機關資料,臺灣高等法院今依反滲透法判她2年8月徒刑,沒收犯罪所得。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