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治薇判2年8月理由出爐 高院憂「若選上立委仍聽命中共」
民衆黨桃園黨部前發言人馬治薇以無黨籍身分參選立委,卻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資助、指導及實質控制的某基金會派遣人員「冰姐」、「阿浩」會面,她以我國政府組織人員資料、政治輿情等情報換取冰姐、阿浩及其所屬境外敵對勢力的資助。臺灣高等法院今依反滲透法判馬治薇2年8月徒刑,沒收不法所得。
高院表示,幸好檢察官指揮調查局、警察及時查獲,中共陰謀才未能得逞。
桃園地檢署起訴指出,馬治薇在2023年4月27日前,透過警政時報公共關係組林姓副組長聯繫立法院議事處莊姓職員,莊因此將我國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交給馬女,馬女再於2023年4月27日將國會聯絡名冊掃描成電子檔,並以通訊軟體「DingTalk」傳送給「冰姐」、「阿浩」,博取兩人及中共某基金會的信任。
馬治薇自2023年4月起至同年11月止,接受冰姐、阿浩等所屬基金會提供往來大陸機票、食宿等費用,並陸續提供某科技廠設備圖紙、法務部調查局及國家安全局人員資訊、我國政治輿情等情報資料給冰姐、阿浩,換取對岸資助她參與第11屆立委桃園市第一選區的競選活動。
但桃園地院僅認馬治薇傳送載有各部會、黨團大量聯絡人資料的名冊,將個人資料外泄至對岸,依個資法判她8月徒刑,沒收美金及泰達幣。馬治薇和桃園地檢署皆上訴,馬女的律師陳麗玲主張檢方指控違反反滲透法、國家安全法部分,在中華民國還沒修法前,不應將大陸視爲「境外敵對勢力」。
高院審理後,認爲馬治薇辯稱無證據證明「冰姐」、「阿浩」是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來源,且稱他們提供美金及虛擬貨幣是供「個人日常生活所需」的說法不足採信。高院認定馬治薇犯反滲透法「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從重論以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罪。
高院認爲馬治薇明知中共爲境外敵對勢力,長期以來對我文攻武嚇,屢威脅以軍事武力進犯,且藉由金錢收買、籠絡等手段多方滲透,企圖干預、破壞我國民主憲政秩序及社會安定,卻不知嚴拒金錢誘惑,還提供情報換取金錢來參與立委選舉,顯已受中共滲透成爲在地協力者,並配合境外敵對勢力介入影響選舉。
高院質疑,馬治薇如當選立委,將手握制訂、修正法律的公器,並掌握質詢行政部門首長之權力,若仍依中共指示行事以換取金錢資助,恐不當使用立委職權而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且危害主權。高院認爲馬女惡性不輕,且無悔意,判她2年8月徒刑,沒收美金3萬4322元犯罪所得。
民衆黨桃園市黨部前黨工馬治薇,被控於以無黨籍身分參選立法委員期間,多次赴中國大陸接受中共指示,並透過美金、泰達幣等方式收受資金作爲選舉經費,交換我國機關資料。臺灣高等法院今依反滲透法判處她有期徒刑2年8月,並沒收相關犯罪所得。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