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官員涉漁電共生弊案遭判3年半 二審改判「理由出爐」

嘉義縣調查站幹員2024年7月2日搜索義竹鄉公所偵辦綠能弊案。(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縣義竹鄉漁電共生案未取得執照即偷跑違法開發,義竹鄉公所前建設課長曾培原被控未上報嘉義縣政府,反而屢次約包商喝咖啡,要求分包工程及索賄2至3萬元遭拒,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3年6月後,曾男上訴請求宣告緩刑,臺南高分院31日以一審誤用法條撤銷改判徒刑3年,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臺泥嘉謙綠能2020年在嘉義縣義竹鄉龍蛟潭段2筆專用區養殖用地投資嘉義漁電共生案,並分期開發,第一期開發完成後,第二期的義竹二期B4區光電案場開發期間,被檢舉違法開發,經縣府勘查後,對綠能業者裁罰6萬元並限期改善,另經濟部能源署也依法裁罰100萬元。

曾男自2022年12月26日起擔任義竹鄉公所建設課長後,獲知臺泥嘉謙綠能第二期開發案,並未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及開工許可即先施工,涉嫌違反《區域計劃法》使用管制規定,卻未依規定勘查或上報縣府,反而邀約謝姓業者碰面,向謝男要求分包承攬部分工程,又於2024年1月與謝男見面,再向謝男索求2萬元至3萬元紅包但遭拒。

嘉義檢調接獲檢舉,2024年7月2日搜索公所、曾男住處,帶回曾男及4名業者等人調查後,全案偵結依貪污罪嫌起訴。

由於曾男坦承犯行,一審考量曾男索賄被謝男拒絕,犯罪情節與貪婪無度、透過地方或政治勢力向廠商索要鉅額財物或不正利益者顯然有別,且曾男在犯行中並未實際取得任何財物或犯罪所得,依規定減刑後,判刑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

不過,曾男上訴請求依刑法59條減刑,並宣告緩刑,二審認爲,原判決誤引《貪污治罪條例》被告所圖得的利益達5萬元以上,未依同法規定減刑,適用法律違誤,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考量曾男在此案並未實際獲利,所圖利益非巨,且並未實際造成公共利益的損害等犯罪情節,加上偵查中即坦承犯行等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處刑3年,並依法褫奪公權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