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兒學習不專心遭父打傷 他一審判3月要坐牢 二審緩刑理由出爐
曾姓男子因5歲次子學習不專心徒手懲戒,卻因下手太重導致次子右肩瘀傷、右上臂瘀傷,被前妻提告。一審判刑3月不得易科罰金後,臺南高分院改諭知緩刑。(本報資料照片)
曾姓男子2023年9月因5歲次子學習不專心徒手懲戒,卻因下手太重導致次子右肩瘀傷、右上臂瘀傷。已離婚的妻子發現後帶兒子驗傷報警,一審認爲已逾越保護、教養未成年人目的,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刑3月,不得易科罰金;曾男不服上訴後,改口坦承犯行並表示悔意,雙方也達成和解,臺南高分院雖駁回上訴,但也諭知緩刑2年,全案確定。
臺南地院審理時,曾男否認犯行,並表示,系因次子學習時不專心才行使懲戒權,並無傷害犯意,且未逾越必要範圍,僅用手拍打而已,但因小孩皮膚較細緻,稍拍打即容易產生紅腫瘀傷。
不過,地院認爲,男童案發時年僅5歲,年幼不懂事,身心均尚未完整發育,也難期可於學習時保持專心,實需照顧着細心、耐心以待;然而,曾父竟僅因男童學習時分心,即徒手毆打男童,難認適合於教育子女目的。
同時,經佐以男童的傷勢照片,傷勢分佈甚廣且多日未能消退,可見曾父當時出手之重,所爲已逾越保護、教養未成年人的目的,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刑3月,但因法定最重本刑已逾5年,依法不得易科罰金。
曾男不服上訴後,在二審改口坦承犯行;二審雖也認爲,曾男所爲已逾越父母懲戒權的必要性,原審也未逾越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情形,處刑3月也算妥適,因此駁回曾男上訴。
不過,二審考量,曾男終能坦承犯行,表示悔意,並與前妻就2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及會面交往方式達成和解;前妻也願意原諒曾男,就刑事及民事請求均不予追究,還懇請法院給予緩刑,因此同意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